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之間通常(除行政合同關係外)不能相互約定權利義務,不能自由選擇權利和義務,必須依據法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行政法律關係的特徵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行政法律關係的特徵:
1、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一方必須是行政主體。
2、行政法律關係具有非對等性,即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
3、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之間通常(除行政合同關係外)不能相互約定權利義務,不能自由選擇權利和義務,必須依據法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4、行政主體實體上的權利義務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關係爭議通過行政程式或準司法程式以及司法程式解決。
二、權利
1、行政主體的權利(職權):主要有行政立法權、行政決定權、行政命令權、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行政司法權等。
2、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有三方面:行政參與權(如聽證權);行政受益權(如減免稅);行政請求權(如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三、行政主體的'標準
有三個:“名、權、責”。
四、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特徵:
(1)公益性。
(2)優益性。包括職務上的優先權和物質上的受益權。
(3)支配性。
(4)不可自由處分性。
五、行政職權的內容:
(1)行政立法權;
(2)行政決策權;
(3)行政決定權;
(4)行政許可權;
(5)行政命令權;
(6)行政執行權;
(7)行政監督檢查權;
(8)行政強制權;
(9)行政處罰權;
(10)行政司法權。
六、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1、國務院辦事機構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2、我國的派出機關主要有三類: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行政公署;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區公所;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管理委員會,也屬於派出機關。行政公署的職能機關也是行政主體,但區公所和街道辦事處內設立的辦事機構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4、在行政訴訟中,國家公務員既不能做原告,也不能做被告,不具有訴訟當事人的地位。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