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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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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內容導航】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

3.善意取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31講

【知識點】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1)雙方法律行為(如基於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

(2)單方法律行為。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所有權

(1)繼承(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2)法院判決、強制執行。

(3)公用徵收、沒收、罰款。

(4)收取孳息。

(5)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6)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7)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集體組織所有。

(8)先佔是指以所有的意思,佔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3、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