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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點: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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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制度是物權法律制度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與所有權制度、擔保物權制度等一同構成了物權制度的完整體系

2017土地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點:用益物權

  一、用益物權概念

在我國,用益物權的種類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國家集體自然資源使用權、典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漁業養殖捕撈權等。

  二、用益物權的特徵

與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相比,用益物權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徵:

(一)用益物權是具有獨立性的他物權

所謂獨立性是指用益物權不以用益物權人對所有人享有其他財產權利為其存在的前提。用益物權的獨立性表明用益物權不具有擔保物權所具有的從屬性和不可分性的屬性。用益物權是一種從所有權權能中分離出來的單獨存在於他人所有物之上的權利,它的存在不須具備前提條件。而擔保物權雖然也源於所有權,但其存在須以擔保權人對擔保物所有人或其關係人享有債權為前提。就是說,用益物權不以他權利的成立為成立前提,不隨他權利的'讓與而讓與,亦不隨他權利的消滅而消滅;同時,用益物的變化,如部分滅失或價值減少等,用益物權都將隨之發生變化。

(二)用益物權是限制物權

所有權人對物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權則是在一定範圍內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還要受所有權人對其內容範圍的限制,用益物權不具有所有權那樣徹底支配的性質。但與此同時,用益物權的設定也從本質上約束了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權能,使所有人不能隨時發揮自己對物的佔有、使用、收益以至處分的作用,而擔保物權則不能全部體現這一限制功能。

(三)用益物權具有使用的目的

設定用益物權的目的在於對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價值。而擔保物權則在於物的交換價值,目的是通過物之價值擔保債權得以清償。由於用益物權的目的在於對物的使用和收益,因而,它不可能具有擔保物權的變價受償性和物上代位性等屬性。就是說,用益物權不涉及以用益物的價值清償債務問題,也不涉及用益物滅失後以其他物代替的問題。用益物權的用益性因用益物權的種類不同而存在著範圍和程度上的差別。

(四)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是不動產

用益物權多以不動產尤其是土地為使用收益的物件。由於不動產特別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且價值較高,以及土地所有權依法不可移轉性,使在土地等不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而動產的特性決定了通常可以採用購買、租用等方式獲得其所有權和使用權。此外,用益物權行使的前提是已佔有該不動產,而所有權與擔保物權的行使並非直接佔有其標的物。

  三、用益物權制度的意義

用益物權制度的建立,對社會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對物質尤其是對土地資源的需求不斷擴大,而土地等資源相對稀缺、不可替代。用益物權制度可以在不能取得土地等資源的所有權或不必取得他人之物的所有權時,使得用益物權人可以通過對他人所有之物的佔有、使用而獲得收益,同時為社會提供財富。而所有人也可以通過設定用益物權而獲得收益,這樣所有權人和用益物權人都可以取得相應利益,表明資源的使用價值得到了更為有效、充分的實現。

(二)維護資源的有序利用

用益物權制度所規定的所有權人與用益物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法定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這樣就避免了一方利用社會或者經濟上的優勢地位迫使對方放棄權利,或者無端地增加本不應由對方履行的義務,以此來保障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長久與穩定。用益物權一般都需要通過登記的公示方法將土地等資源上的權利狀態昭示社會,通過公示來保障用益物權人和所有權人各自的權利,能夠很好的平衡二者之間的關係,使得權利的行使狀態有序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