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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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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5月2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全文」

部長 姜大明

2017年5月8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

(2017年5月2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強和規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嚴格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家空間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保護土地資源,統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

城鄉建設、區域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等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及其相關科學研究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五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和鄉(鎮)五級。

村土地利用規劃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具體承辦。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協作、公眾參與的工作原則。

第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開展基礎調查、土地調查成果資料收集、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現狀,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要求,以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規劃、國家發展戰略為基礎,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包括:

(一)規劃背景;

(二)土地利用現狀與評價;

(三)指導思想和原則;

(四)土地利用戰略定位和目標;

(五)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總體佈局;

(六)規劃實施措施。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是否編制,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經稽核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與所在地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步編制。

第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對涉及土地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利用結構佈局優化、土地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等重大問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部門協調機制,聽取各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徵詢解決方案。

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劃內容,應當採取公告、聽證或者其他方式,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

採取公告方式聽取意見的,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採取聽證方式聽取意見的,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式進行。

徵詢、聽取和採納公眾意見情況應當作為規劃報送審查材料一併上報。

第十三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專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論證,論證情況應當作為規劃報送審查材料一併上報。

第十四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應當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加強規劃管理資訊化建設,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水平。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資料庫建設工作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同步完成,同步審查確認。

  第三章 規劃內容

第十五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現行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二)規劃背景;

(三)土地利用現狀與評價;

(四)土地供需形勢分析;

(五)土地利用戰略;

(六)規劃主要目標,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規模和土地整治安排等;

(七)土地利用結構、佈局、時序安排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優化方案;

(八)土地利用的差別化政策;

(九)規劃實施的責任與保障措施;

(十)規劃圖件和圖則;

(十一)規劃說明以及與相關規劃協調銜接情況。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前款規定的內容。

第十六條 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國家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情況;

(二)重大土地利用問題的解決方案;

(三)各區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對市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專項安排;

(六)規劃實施的機制創新。

其中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綜合前款規定和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內容編制。

第十七條 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省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佈局和時序安排;

(三)土地利用功能分割槽及其分割槽管制規則;

(四)中心城區土地利用控制;

(五)對縣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六)基本農田集中劃定區域;

(七)重點工程安排;

(八)規劃實施的責任落實。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中心城區,包括城市主城區及其相關聯的功能組團,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點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確定規劃期內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與佈局安排,劃定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的擴充套件邊界。

第十八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市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佈局和時序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割槽及其管制規則;

(四)中心城區土地利用控制;

(五)對鄉(鎮)土地利用的調控;

(六)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

(七)城鎮村用地擴充套件邊界的劃定;

(八)土地整治的規模、範圍和重點區域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