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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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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2005年10月12日建設部令第142號釋出,2013年10月16日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4號修正,2015年5月4日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下面是辦法全文: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最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房地產估價機構行為,維護房地產估價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估價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活動,包括土地、建築物、構築物、在建工程、以房地產為主的企業整體資產、企業整體資產中的房地產等各類房地產評估,以及因轉讓、抵押、房屋徵收、司法鑑定、課稅、公司上市、企業改制、企業清算、資產重組、資產處置等需要進行的房地產評估。

第四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執行房地產估價規範和標準。

房地產估價機構依法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不受行政區域、行業限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房地產估價活動和估價結果。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房地產估價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房地產估價機構加入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

第七條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房地產估價行業管理資訊平臺,實現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准、人員註冊、信用檔案管理等資訊關聯共享。

  第二章 估價機構資質核准

第八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

省、自治區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

省、自治區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資質許可條件,加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管理,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資質許可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許可中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由自然人出資,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

第十條 各資質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估價或者房地產評估字樣;

2.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連續6年以上,且取得二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3年以上;

3.有15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4.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價標的物建築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6.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中有3名以上、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中有2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股東或者合夥人中有一半以上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7.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夥企業的出資額中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的股份或者出資額合計不低於60%;

8.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9.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隨機抽查的1份房地產估價報告符合《房地產估價規範》的要求;

11.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禁止的行為。

(二)二級資質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估價或者房地產評估字樣;

2.取得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後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連續4年以上;

3.有8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4.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價標的物建築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6.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中有3名以上、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中有2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股東或者合夥人中有一半以上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7.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夥企業的出資額中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的股份或者出資額合計不低於60%;

8.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9.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隨機抽查的1份房地產估價報告符合《房地產估價規範》的要求;

11.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禁止的行為。

(三)三級資質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估價或者房地產評估字樣;

2.有3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3.在暫定期內完成估價標的物建築面積8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

4.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5.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中有2名以上、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中有2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股東或者合夥人中有一半以上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6.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夥企業的出資額中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的股份或者出資額合計不低於60%;

7.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8.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9.隨機抽查的1份房地產估價報告符合《房地產估價規範》的要求;

10.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禁止的行為。

第十一條 申請核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應當如實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原資質證書正本影印件、副本原件;

(三)營業執照正、副本影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的任職檔案影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五)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證明;

(六)固定經營服務場所的證明;

(七)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影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及有關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檔案、申報機構信用檔案資訊;

(八)隨機抽查的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申報機構所完成的1份房地產估價報告影印件(一式二份,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中介服務機構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應當提供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八)項材料。

新設立中介服務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應當核定為三級資質,設1年的暫定期。

第十三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准中的房地產估價報告抽查,應當執行全國統一的標準。

第十四條 申請核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應當向設區的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設區的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省、自治區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

省、自治區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省、自治區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資質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地產估價機構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後,申請補辦。

第十六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有效期為3年。

資質有效期屆滿,房地產估價機構需要繼續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准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3年。

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房地產估價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職業道德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經原資質許可機關同意,不再審查,有效期延續3年。

第十七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組織形式、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合併的,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承繼合併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房地產估價機構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後的一方房地產估價機構承繼原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但應當符合原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條件。承繼原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一方由各方協商確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設立的中介服務機構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第十九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工商登記登出後,其資質證書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