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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土地登記要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嗎

土地代理人 閱讀(2.93W)

按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建設部﹝1992﹞22號)第九條的規定,“已取得土地出讓合同的,受讓方應當持出讓合同依法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證明,那麼辦理土地登記是否需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呢?

辦理土地登記要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嗎

  一、“土地權屬證明”不同於土地登記,前者早已經被取消

按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土地權屬證明時,需要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土地登記不需要提交規劃許可證。土地權屬證明不是土地權屬證書,而且2003年《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83號)已明確取消了土地權屬證明。該檔案規定:“從本檔案下發之日起,各類土地權屬稽核,必須以土地證書作為土地權利的唯一證明材料。取消以前在國企改革等工作中,以出具‘土地權屬證明’代替土地證書進行權屬審查的作法。今後,凡土地徵用、土地開發整理專案立項和國企改革等涉及土地權屬認定,必須以土地證書為依據,對以其他材料作為土地權屬證明的',一律不予承認。”

  二、辦理土地登記不需要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對於申請土地登記時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座標;(五)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七)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就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在申請土地登記而言,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只需要當事人在付清全部國有土地出讓價款後,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即可;就劃撥的國有建設用地在申請土地登記而言,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只需要當事人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資產處置批准檔案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即可,都不需要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城鄉規劃法》只是將規劃條件作為出讓土地的前置條件,並沒有要求土地登記需要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根據《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之前應當確定規劃條件,否則不得出讓。

該法第三款還明確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由於規劃條件已經在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因此當事人辦理土地登記時只需要提供出讓合同即可,不需要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