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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考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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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報考土地代理人考試則要多加關注報考通知,應屆畢業生小編整理了一些人社部所下發的關於土地代理人考試的通知,希望對大家有用。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考試辦法

一、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土資源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有關取消“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的要求,為加強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隊伍建設,規範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行為,在總結原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制定了《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本通知釋出之日起,原人事部、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關於印發〈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116號)同時廢止。

 二、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隊伍建設,規範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服務機構,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立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面向全社會提供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能力水平評價的服務,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分為土地登記代理人、高階土地登記代理人2個級別。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實行統一考試的評價方式。高階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評價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土地登記代理人英文譯為:Land Registration Agent

第五條 通過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相應級別專業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共同負責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職責分工對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具體承擔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七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

第八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負責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組織成立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對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實施的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指導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確定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公共管理類、測繪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地理科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滿4年;

(二)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公共管理類、測繪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地理科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位),工作滿4年,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滿2年;

(三)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公共管理類、測繪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地理科學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滿1年;

(四)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公共管理類、測繪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地理科學類專業碩士學歷(學位),工作滿2年,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滿1年;

(五)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公共管理類、測繪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地理科學類專業博士學歷(學位);

(六)取得經濟學、法學、理學、工學、管理學科門類其他專業上述學歷(學位)的人員,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七)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專業上述學歷(學位)的人員,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一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監製,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二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三條 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相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範,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及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四條 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在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活動中,應當以委託人自願委託為前提,獨立、公正地代理登記業務。

第十五條 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代理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申請、指界、地籍和房屋、林木等調查、領取不動產權證書等;

(二)收集、整理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

(三)協助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權利人辦理權屬糾紛相關手續;

(四)依法查詢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資料;

(五)查證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產權;

(六)提供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及地籍管理相關法律諮詢;

(七)與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代理業務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 登記

第十七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負責。

第十八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定期向社會公佈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為用人單位提供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人員資訊的查詢服務。

第十九條 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應自覺接受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取消登記,並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各級土地登記代理登記服務機構,在登記服務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以及協會章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通過考試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且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經濟師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其經濟師專業職務。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前,依據原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印發的《〈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2〕116號)要求,通過考試取得的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與按照本規定要求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具體負責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設《土地登記相關法律》、《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4個科目。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

第四條 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條 符合《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考試。

第六條 符合《暫行規定》的考試報名條件,並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高階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和《地籍調查》2個科目,只參加《土地登記相關法律》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獲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考試實施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式和報名條件稽核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大學聯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定考點,須經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批准。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洩密。

第十一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