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培訓>土地代理人>

山西省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登記服務辦法

土地代理人 閱讀(1.12W)

山西省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登記服務辦法(暫行),經山西省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2016年12月3日批准通過,下面是服務辦法的全文:

山西省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登記服務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登記代理行業的自律管理,規範中介機構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頒佈的《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下稱中估協)制定的《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登記服務辦法》(暫行)等有關規定,按照山西省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下稱省協會)《章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山西省行政轄區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

第三條 登記代理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實行登記服務制度。中估協和省協會負責中介機構登記服務工作。

第四條 經中估協登記的中介機構由中估協頒發《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登記證書》;經省協會登記的中介機構由省協會頒發《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登記證書》,並向中估協備案。

經登記的中介機構應自覺接受登記代理行業協會的自律性管理。

第五條 建立全省中介機構年度檢查制度,經省協會登記的中介機,每年12月1至12月31日,為年檢期間。年檢合格的中介機構由省協會列印《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年檢合格證明》,該證明須與《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登記證書》同時使用。

第六條 建立全國中介機構資信評價制度。省協會會同中估協對年度考評合格的中介機構開展資信評價工作,頒發《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資信等級證書》。

第七條 建立全省中介機構誠信檔案,記錄並公開中介機構在登記代理行業相關領域中所獲得的`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同時向中估協抄備。

第八條 建立全省中介機構公示系統,統一向社會公示中介機構登記資訊、年度考評結果、資信評價結果、誠信記錄等情況。

第九條 省協會實時受理中介機構登記申請,於10個工作日內對登記申請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核查。

第十條中介機構申請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登記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經工商確認的章程(合夥協議)等;

(三)日常管理制度;

(四)機構內土地登記代理從業人員情況;

(五)向中估協申請登記的,由省協會填寫推薦意見;

(六)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因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住所等工商登記事項變更的,中介機構需在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完成後30日內,向所屬登記代理行業協會提交《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資訊變更登記申請表》及相關材料,辦理資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中介機構在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出其登記,並向社會公佈: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違反土地登記代理行業自律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三)年度考評不合格的;

(四)終止營業的;

(五)其他應予登出的行為。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點選下載

1.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登記申請表

2.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資訊變更登記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