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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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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是一項古老的擔保物權制度,自羅馬法以來,大陸法系很多國家都把地役權作為一項重要的權利來加以規定,我國《物權法》對地役權專章作出了規定。下面一起和小編來詳細瞭解一下!

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地役權

  一、地役權的概念和特徵

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發揮效用的土地,稱為需役地;提供給他人使用的土地,稱為供役地。

地役權的法律特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地役權是利用他人的不動產的一種權利

相鄰關係中也存在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情況,但是相鄰關係是對不動產的作用作最低程度的調節,而地役權則是擴大對他人不動產的利用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價值,較相鄰關係而言,地役權才具地盡其力、物盡其用、人得其需的功效。

2.地役權是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

地役權的設立,需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價值和提高其效益為前提。此種效益及包括生活上得到的便利,也包括經營上獲得的效益。

3.地役權是按照合同設立的

地役權合同是地役權人和供役地權利人之間達成的以設立地役權為目的和內容的合同。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相鄰關係是直接由法律規定的,而地役權則不能由法律強制,應採取協商的方式由當事人約定。

  二、地役權的設立

《物權法》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②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②利用目的和方法;④利用期限;⑤費用及其支付方式;⑥解決爭議的`方法。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餘期限。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或者抵押,只能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時一併轉讓或者抵押,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地役權的內容

地役權的內容包括供役地權利人的權利義務和需役地權利人的權利義務。 供役地權利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收取費用但是同時也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

供役地權利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地役權人提供土地,並且容忍供役地上的負擔,還甚至必須容忍對供役地造成的某種程度上的損害。

2.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地役權人為利用供役地,實現地役權的內容,在權利行使的必要範圍內,有權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屬設施或者從事某項必要的附屬行為,此時供役地權利人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這些權利。

需役地權利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同時應當承擔如下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例如,雙方約定的是步行通過供役地,就不能隨意用機動車穿行。

2.儘可能減少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地役權人在利用供役地時,應當採取對供役地損害最小的方法,不要過分損害供役地權利人的利益。

3.依照合同約定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