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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許可為什麼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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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等事項的決定》,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其中,本次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准入類職業資格涉及土地登記、礦業權評估等國土資源領域。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關於取消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的文章,歡迎閱讀。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許可為什麼取消

  產生背景:提高行政效能 保障交易安全

土地登記代理人和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建立有其深厚的歷史背景,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是在我國國土資源管理實踐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項制度。

首先,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和方便土地權利人、礦業權權利人的客觀需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分工日益細化,每個人不可能事必躬親,使中介代理服務業的發展成為一種社會需要,土地登記代理和礦業權評估也一樣。土地登記代理人接受他人委託辦理土地登記申請、指界、地籍調查、領取土地證書,收集、整理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等與土地登記有關的資料,幫助土地權利人辦理解決土地權屬糾紛的相關手續,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查證土地產權,提供土地登記及地籍管理相關法律諮詢等。礦業權評估師接受他人委託從事礦業權出讓評估、轉讓評估、評估諮詢等業務。土地登記代理人和礦業權評估師的出現大大節省了當事人的精力和時間,又確保了交易的安全執行。

其次,是完善土地登記制度和礦業權評估制度的客觀要求。土地登記和礦業權評估的專業性都極強,為適應工作的需要,加強對土地登記代理人員和礦業權評估人員的管理,提高土地登記代理和礦業權評估質量,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分別於2002年和2000年對土地登記代理人和礦業權評估師的從業人員設定了一定門檻,要求其具備從事這項工作所必需的知識結構和專業素質,並需要通過考試,併為此專門出臺檔案正式建立土地登記代理人和礦業權評估師這兩類准入類職業資格制度,即人事部、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關於印發〈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116號)和《關於印發〈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2000〕82號 ),並且將這兩項資格考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土地登記代理人和礦業權評估師制度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運而生的,自建立後極大地推動了土地登記代理和礦業權評估市場的規範化和法制化,提高了行政效能,保障了市場交易的安全,保護了土地權利人和礦業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資格取得:注重實踐 專業性強

申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4年;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2年;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博士學位,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科目包括:《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土地確權理論與制度》、《地籍調查》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

對於申請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取得地質、採礦等工程類或經濟、法律類專業大專學歷,具有10年相關工作經歷;取得地質、採礦等工程類或經濟、法律類專業本科學歷,具有8年相關工作經歷;取得地質、採礦等工程類或經濟、法律類專業碩士學位,具有5年相關工作經歷;取得地質、採礦等工程類或經濟、法律類專業博士學位,具有2年相關工作經歷;原人事部和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兩年舉行一次,考試科目包括:《地質與礦業工程》、《財務與法律》、《礦業權評估實務》、《礦業權評估案例》。

土地登記代理人和礦業權評估師除需要通過資格考試外,對其註冊登記、執業以及繼續教育等都有相應的要求和規範。

  調整依據:轉變職能 簡政放權

2014年6月4日,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決定,為進一步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在保持資質資格水平不降的前提下,減少部分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先期取消一批准入類專業技術職業資格。今後,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和各地區、各部門自行設定的各類職業資格,不再實施許可和認定。

7月9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21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其中4部涉及國土資源管理,分別是:《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前面3部行政法規的修改主要是與取消礦業權評估師准入職業資格相適應的。具體修改內容包括: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中的“經評估確認的”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修改為“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採礦權的,採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採礦權價款;採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中的“經評估確認的'”刪去。第十條第二款“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採礦權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修改為“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採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的評估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修改為“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探礦權、採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7月22日,國務院下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和下放45項行政審批專案,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其中取消的11項職業資格許可中有土地登記代理人和礦業權評估師。

8月1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關於做好國務院取消部分准入類職業資格相關後續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號),通知為切實落實國務院決定,搞好政策銜接和平穩過渡,維護專業技術人才的合法權益,對取消部分准入類職業資格相關後續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要求取消國務院部門設定的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准入類職業資格,行業管理確有需要且涉及人數較多的職業,可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設置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經與國土資源部等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決定將取消的土地登記代理人、礦業權評估師等5項准入類職業資格調整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

  發展方向: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代理機構

改准入類職業資格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嚴格意義上講,土地登記代理人和礦業權評估師資格不是取消,而是調整,從准入類職業資格調整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

國務院本次對這兩類准入類職業資格的調整是簡政放權事項之一,核心在於向市場和社會放權,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干預,加強對巨集觀事務統籌,嚴格事後監管。主要目的是降低就業創業門檻、營造人才發展環境,激發市場創業主體的積極性。

調整為水平評價類的職業資格與之前准入類職業資格相比,區別在於:不再實行執業准入控制,不得將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與從事相關職業強制掛鉤;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再實行註冊管理;取得資格人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再將職業資格管理與特定繼續教育和培訓硬性掛鉤。

國土資源部也將按照建立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的規定,修訂土地登記代理和礦業權評估職業資格制度檔案,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稽核釋出。

改國務院部門管理的職業資格為行業協會管理的職業資格。逐步建立由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開展水平評價的職業資格制度已是各行業的發展趨勢,土地登記代理人和礦業權評估師亦如此。借職業資格管理方式改革之機,應當加強對社會中介組織的培育和管理,從而更好地提升行政效能,激發社會活力,實現市場、社會、政府的良性互動。

與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要求相一致,將登記代理人的執業範圍擴充套件至全部不動產。調整土地代理人職業資格管理方式之機,恰逢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之時,《不動產登記條例》即將出臺,下一步在研究起草《不動產登記條例》配套規章的同時,應當制定不動產登記代理機構和人員的管理辦法,成立不動產登記代理人協會,並由其負責不動產登記代理人及機構的資質認定、繼續教育、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及相關的行政監管工作,還可以借鑑法律資格管理經驗,將登記官資格和登記代理人資格進行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