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登記服務辦法,由山西省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下面是登記服務辦法的全文,歡迎閱讀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下稱中估協)制定的《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登記服務辦法(暫行)》等有關規定,並按照《山西省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章程》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三條 登記服務是對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從業狀況、誠信行為及其他相關資訊等進行登記,登記狀況接受社會查詢。登記服務分為初始登記、轉移登記和登出登記。
第四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以下簡稱中估協)負責組織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建立“全國土地登記代理登記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登記服務系統”)、核發《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登記證書》、定期開展年度考評。
山西省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下稱省協會受中估協委託指導,開展本省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登記材料的核查和轉移登記工作。
第二章 登記
第五條 登記服務須通過登記服務系統完成。
第六條 辦理登記的人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二)專職在一家土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從業。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到刑法處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因在登記代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受行政處罰,自處分決定之日起不滿2年;
(四)不予登記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登記服務申請材料包括《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登記申請表》(以下簡稱“登記申請表”)、職業資格證書以及專職從業的證明材料等。
(一)在職人員申請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所需材料如下:
1. 登記申請表;
2. 職業資格證書;
3.專職從業證明材料:
(1)申請人與所在機構簽訂的完整、有效的勞動合同;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資訊對賬單或等效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