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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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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2015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規定全文,歡迎大家閱讀!

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隊伍建設,規範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服務機構,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立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面向全社會提供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能力水平評價的服務,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分為土地登記代理人、高階土地登記代理人2個級別。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實行統一考試的評價方式。高階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評價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土地登記代理人英文譯為:Land Registration Agent

第五條 通過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相應級別專業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共同負責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職責分工對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具體承擔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

第八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負責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組織成立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對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實施的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指導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確定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公共管理類、測繪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地理科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滿4年;

(二)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公共管理類、測繪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地理科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位),工作滿4年,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滿2年;

(三)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公共管理類、測繪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地理科學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滿1年;

(四)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公共管理類、測繪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地理科學類專業碩士學歷(學位),工作滿2年,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滿1年;

(五)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公共管理類、測繪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地理科學類專業博士學歷(學位);

(六)取得經濟學、法學、理學、工學、管理學科門類其他專業上述學歷(學位)的人員,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七)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專業上述學歷(學位)的人員,從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代理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