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代理活動作為經紀活動的一種,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會因為責任、義務不清,加之土地登記具有專業性、政策性比較強等特點,容易產生不必要的糾紛.為避免土地登記代理活動中產生糾紛,降低土地登記代理風險,應當注意慨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簽訂規範的代理合同
在土地登記代理活動中出現的糾紛,首先是由於代理人和委託人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規意識;其次,一些代理人和委 託人未能掌握訂立和履行合同的規則也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 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減少合同糾紛,土地登記代理人應和委託人簽定規範的土地登記代理合同,以保障 雙方的權益.政府或者土地登記代理的行業協會也可以制訂符合合同規定.
(二)制訂服務標準,明確服務內容和要求
土地登記代理行業的服務標準是土地登記代理人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行為準則依據.同時,又是土地登記代理人應當 履行的合同義務.制訂符合市場條件、行為準則、代理人和委託人利益的服務標準,是維護代理人與委託人的權益、 維護市場交易規範的必要手段,有利於提高土地登記代理行業的執業水平,樹立良的企業與行業形象.
(三)告知必要的代理活動事項,利於委託人監督
委託人應當對土地登記代理人的資格條件、信用能力、服務準責、合同的內容、簽約條件、履行方式等內容具有知情 權.
(四)對已經出現的'糾紛,應及時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
土地登記代理人一旦發現代理活動中的糾紛,要積極努力地去解決.如果屬於自己工作中的過失,應及早地採取彌補 措施,即使是委託人的過失,也應儘可能友好地協商解決.當然,並不是一切糾紛都能自行協商解決,對於無法通過 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通過仲裁或申訴等法律途徑來解決.
延伸閱讀:土地登記的損害賠償
(一)申請不屬實或因土地權利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登記有誤或有遺漏的
更正登記費用應由當事人承擔。因該錯誤登記導致利害關係人遭受損害的,當事人應承擔有關賠償責任。
(二)登記機關的過錯
因登記機關的過錯,致使土地登記發生錯誤,土地登記機關應承擔更正登記費用。因該錯誤登記導致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遭受損害的,登記機關應依照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登記機關承擔的賠償責任主要包括三項:
(1)權利的損害賠償。
(2)利息。
(3)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的費用,如訴訟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