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釋出的《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並將其納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統一規劃。下面是《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科目的考試大綱:
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根據不動產登記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運用相關法律原理分析和處理各種不動產登記工作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的實際能力。
第一部分 民法基礎理論
一、民法概述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民法的調整物件、基本原則等基礎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試範圍
1.民法的調整物件
2.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民法的調整物件。
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則。
瞭解:民法的適用範圍。
二、民事法律關係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民事法律關係相關基礎理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試範圍
1.民事法律關係的特徵
2.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
3.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
4.民事法律事實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民事法律關係三要素在法律實踐中的應用。
熟悉:民事法律事實的種類。
瞭解:民事法律關係的特徵。
三、民事法律行為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民事法律行為相關基礎理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能區分不動產登記代理事務中所涉及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為。
(二)考試範圍
1.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徵
2.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3.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4.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有效
5.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6.效力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為
(1)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熟悉: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附條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效力存在瑕疵的幾種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徵和內容。
瞭解: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徵。
四、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等內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運用民法的權利義務理論以及責任制度分析和處理不動產登記工作中的相關法律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範圍
1.民事權利的內容和分類
2.民事義務的內容和分類
3.民事責任的內容和分類
4.侵權責任
(1)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2)一般侵權責任
(3)特殊侵權責任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區分各種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熟悉: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的內容,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瞭解:民事權利的分類、民事義務的分類、民事責任的分類。
五、時效與期間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訴訟時效的效力、種類等內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在登記代理實踐中運用時效制度保護登記主體的合法權益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範圍
1.時效的種類
2.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效力和適用範圍
(2)訴訟時效的種類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和延長
(4)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3.期間的計算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時效的種類。
熟悉:訴訟時效的效力、種類和適用範圍,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和延長,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瞭解:期間的計算。
第二部分 民事主體制度
一、自然人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民事主體制度中與自然人相關的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運用民事主體制度相關法律規定分析不動產登記案件中與自然人相關的各種實際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範圍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民事權利能力的法律特徵
(2)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特徵
(2)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
(3)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宣告
3.監護
(1)監護的內容和分類
(2)監護人的設定
(3)監護人的職責
(4)監護的終止
4.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
(2)宣告死亡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特徵及監護的內容和分類。
熟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時間,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監護的設定和監護人的職責,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條件和法律後果。
瞭解: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宣告,監護的終止。
二、法人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民事主體制度中與法人相關的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運用民事主體制度相關法律規定分析不動產登記案件中與法人相關的各種實際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範圍
1.法人的基本特徵
2.法人的分類
3.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3)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4.法人的成立、變更和終止
(1)法人的成立
(2)法人的變更
(3)法人的終止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法人的基本特徵。
熟悉:法人的分類,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的相關規定,處理法人申請不動產登記過程中涉及的各種法律問題。
瞭解:法人成立、變更和終止。
三、非法人組織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民事主體制度中關於非法人組織的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運用民事主體制度相關法律規定分析不動產登記案件中與非法人組織的各種實際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範圍
1.非法人組織的特徵
2.非法人組織的型別
3.合夥
(1)合夥的特徵
(2)合夥企業的型別:有限合夥和普通合夥
(3)合夥的責任承擔
(4)入夥和退夥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非法人組織的特徵。
熟悉:合夥的特徵,有限合夥和普通合夥的區別,合夥的責任承擔。
瞭解:非法人組織的型別,入夥和退夥。
第三部分 代理制度
一、代理概述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代理制度的基礎理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試範圍
1.代理的內容和法律特徵
2.代理的適用範圍
3.代理權
(1)代理權的內容
(2)代理權的行使限制:濫用代理權的情形
(3)代理權的終止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代理權的行使限制、終止。
熟悉:代理的特徵和適用範圍。
瞭解:代理權的內容。
二、代理的種類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各類代理內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不動產登記實踐中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享有的權益和受到的法律限制,考查應考人員運用民事代理制度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分析和解決不動產登記代理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範圍
1.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本代理和復代理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各類代理的基本法律要求,合理運用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各項權能。
熟悉:各類代理的適用範圍,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必須遵循的各種法律規定。
瞭解:各類代理之間的區別。
三、無權代理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無權代理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應考人員運用民事代理制度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分析和解決不動產登記涉及的無權代理問題的基本能力。
(二)考試範圍
1.無權代理的特徵
2.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第三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熟悉:無權代理的法律要求。
瞭解:無權代理的特徵。
四、表見代理
(一)考試目的
考查應考人員對錶見代理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試範圍
1.表見代理的構成條件
2.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和效力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
熟悉: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瞭解:表見代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