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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

中級會計師 閱讀(8.9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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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

  【考點】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1.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忠實義務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

受害人

侵權人

程式

起訴股東資格

名義

股東代表訴訟

公司

利益

董高

監事會——股東

【提示】

(1)收到書面請求後拒絕

(2)自收到書面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起訴

(3)情況情急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2)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以股東自己的名義起訴

監事

董事會——股東

董監高以外的他人

董事會或者監事會——股東

股東直

接訴訟

股東個人利益

董事、高管

股東直接提起

股東

以股東自己的名義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