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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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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抽逃出資

  【考點】抽逃出資

1.抽逃出資的形態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3)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解釋】(1)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實繳出資時無需驗資;(2)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仍應當經過驗資機構驗資。

2.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

(1)股東權利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股東資格

股東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幫凶”的連帶責任

①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②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解釋1】(1)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所有的發起人”均承擔連帶責任;(2)股東抽逃出資的,只有“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才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2】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4)能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①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②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規定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