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們在備考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時,要了解考試的重要知識點,明確備考的方向。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搜尋整理了關於《經濟法基礎》高頻知識點,歡迎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知識點:法的特徵
1.法的特徵:國家制定跟認可,具有國家意志性、強制性、利導性、規範性。
2.法的主體: 公民(自然人) 機構跟組織(法人) 國家 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
3.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跟法律行為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如地震 洪水颱風 森林大火
法律行為: 以法律關係的主體意志為轉移
4.法的形式:憲法-全國人大
法律-全國人大及常務委員會
行為法規-國務院
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
自治法規-自治人大
特別行政法規
規章
國際條約
5.法的分類: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創文成不成 (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釋出形式)
根本法和普通法--內三個小子根本太普通(法的內容 效力和制定程式)
實體法和程式法--內容很程實( 法的內容)
一般法和特別法--小三長特別一般(法的空間效力 時間效力 人的效力)
國際法和國內法--主國(法的主體 調整物件和淵源)
公法和私法--目的開公司( 法的目的)。
知識點: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1.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
橫向關係分為:仲裁和民事訴訟 (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
縱向關係分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一方)
2.仲裁的範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 可以仲裁
3.不能申請仲裁:
1.關於婚姻 收養 監護 撫養 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不是平等主體)
4.不適用《仲裁法》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5.仲裁的基本原則:
1. 自願原則
2.公平合理
3.獨立仲裁
4.一裁終局
6.仲裁機構:
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 沒有隸屬關係 )
7.仲裁協議必須書面訂立
8.仲裁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9.仲裁效力: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 解除 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首次開庭前提出。
10.仲裁的裁定: 有三名仲裁員(設首席仲裁員)和一名仲裁委員組成開庭不公開
知識點: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表現
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表現: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外有規定的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1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身體)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質量)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金)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寄存)
3.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20年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知識點:行政複議範圍
行政複議範圍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範圍的”可以行政複議。
需注意以下兩點:
1.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但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的,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2. 可以“一併”申請附帶審查的僅限於各種“規定”,不包括國務院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規章”。
知識點:行政複議的排除事項
行政複議的排除事項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分決定”。(外部行為可議,內部行為不可議,但可以依據《公務員法》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行政機關並未行使行政權,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知識點:行政複議程式
行政複議程式
1.申請時間: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出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 申請方式: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書面也可“口頭”申請。(與仲裁區分,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協議的意思表示無效)。
知識點: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章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第一節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一)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依法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
勞動關係的特徵:
1.勞動關係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關係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2.勞動關係的內容具有較強的法定性。當事人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不得違反強制性規定,否則無效。
3.勞動者在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地位在發生變化。
(二)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國辦院校的教職工比照《公務員法》執行。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後勤人員:機關車隊、食堂、保潔等,都屬於這一項。
3.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概念和原則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一)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1.勞動者需年滿16週歲(只有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人員可以例外),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4)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的義務
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