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大家提高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複習的效率,小編特地整理了以下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重點知識,歡迎學習!
知識點一: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
①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②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費用由所在單位負責;
③時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延長期不超過12個月;
④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轉為享受傷殘待遇。
⑤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負責到底)
(2)其他工傷醫療待遇: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交通食宿費;康復性治療費。
2.輔助器具裝配費
3.傷殘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生活護理費(50%、40%、30%)
(3)傷殘津貼
【注意】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支付,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7-10級傷殘只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而無傷殘津貼。
(4)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工亡待遇
前提條件:職工因工死亡和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原因導致死亡
(1)喪葬補助金:6個月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往年精選習題:
下列選項中屬於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有( )。
A、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B、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C、拒絕治療的
D、出國定居的
【正確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喪失受待遇條件的;(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3)拒絕治療的。
知識點二: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鑑定
1.工傷認定
(1)應當認定——“與工作有直接因果關係”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②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④患職業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2)視同工傷——“與工作有間接因果關係”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③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3)不認定工傷——“自找”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殘或者自殺。
2.勞動能力鑑定
(1)勞動功能障礙分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為一級;
(2)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
(3)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往年精選習題: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
【正確答案】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