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財會職務>初級會計師>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

初級會計師 閱讀(2.15W)

導讀:在尋求真理的長河中,唯有學習,不斷地學習,勤奮地學習,有創造性地學習,才能越重山跨峻嶺。以下是yjbys網小編整理的關於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供大家參考。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

  法的特徵

1.法的特徵:國家制定跟認可,具有國家意志性、強制性、利導性、規範性。

2.法的主體: 公民(自然人) 機構跟組織(法人) 國家 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

3.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跟法律行為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如地震 洪水颱風 森林大火

法律行為: 以法律關係的主體意志為轉移

4.法的形式:憲法-全國人大

法律-全國人大及常務委員會

行為法規-國務院

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

自治法規-自治人大

特別行政法規

規章

  國際條約

5.法的分類: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創文成不成 (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釋出形式)

根本法和普通法--內三個小子根本太普通(法的內容 效力和制定程式)

實體法和程式法--內容很程實( 法的內容)

一般法和特別法--小三長特別一般(法的空間效力 時間效力 人的效力)

國際法和國內法--主國(法的主體 調整物件和淵源)

公法和私法--目的開公司( 法的目的)。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1.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

橫向關係分為:仲裁和民事訴訟 (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

縱向關係分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一方)

2.仲裁的範圍:平等主體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 可以仲裁

3.不能申請仲裁:1.關於婚姻 收養 監護 撫養 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不是平等主體)

4.不適用《仲裁法》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5.仲裁的基本原則:1. 自願原則 2.公平合理 3.獨立仲裁 4.一裁終局

6.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 沒有隸屬關係 )

7.仲裁協議必須書面訂立

8.仲裁的'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9.仲裁效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 解除 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首次開庭前提出。

10.仲裁的裁定: 有三名仲裁員(設首席仲裁員)和一名仲裁委員組成

開庭不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