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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必備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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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必備考點

  【考點一】經濟法的淵源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法律(僅次於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3.法規

(1)行政法規(僅次於憲法、法律):國務院

(2)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4.規章

(1)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2)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6.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7.國際條約、協定

【解釋】(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同級地方政府規章;(2)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考點二】法律行為的基本概念

1.民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

(1)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

(2)民事行為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內容而發生效力,而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而直接產生法律後果。

(3)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後果。

(4)民事行為以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要件,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1)單方法律行為,是指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無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委託代理的撤銷、債務的免除、無權代理的追認、訂立遺囑等。

(2)多方法律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考點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統一的,均隨法人的成立而產生,隨其終止而消滅。

2.自然人從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齡和精神、智力狀況作為判斷和確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依據。

【解釋】古時候的奴隸,屬於生物意義上的人,而非法律意義上的人,不享有權利能力。雖然奴隸制度已經被消滅,但權利能力作為一個法律概念仍然被保留了下來。

3.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10週歲)或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週歲以上(≥10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週歲以上(≥18週歲)的成年人

【解釋】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考點四】民事行為的效力

【解釋1】民事行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解釋2】本書結合教材第五章內容,對相關考點進行了補充和修正。

1.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解釋】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2.無效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解釋1】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於無效合同。

【解釋2】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解釋3】惡意串通,不論其損害國家、集體還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屬於無效合同。

3.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4)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特徵

(1)該合同在被撤銷之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2)該合同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得主動干預。

【解釋】(1)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撤銷權;(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撤銷權。

(3)撤銷權人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也可以申請撤銷,還可以決定不變更、不撤銷。

(4)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或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此時,該合同應按有效合同去履行。

(5)該合同被撤銷後,視同無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