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財會職務>中級會計師>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章節知識點

中級會計師 閱讀(1.9W)

  技術合同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章節知識點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一)技術合同的特殊條款

  1.技術合同價格、報酬、費用支付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採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採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人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祕密後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採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同時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賬目的辦法。

  2.職務及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

職務技術成果是指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檔案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二)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委託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即由委託人向研究開發人提供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研究開發人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並向委託人交付研究成果。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即當事人各方共同投資、共同參與研究開發活動、共同承擔開發研究風險、共享研究開發成果。

  1.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委託開發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委託開發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資料;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成果。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約定製訂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託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委託人或研究開發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各自承擔違約責任。

(2)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開發工作。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技術開發合同的解除與風險承擔

技術開發合同簽訂後,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巳經由他人公開, 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釋出。當事人一方發現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並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3.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

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宣告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三)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轉讓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祕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的範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職者全部使用費,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祕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中尚未公開的祕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甩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祕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祕密後逯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四)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諮詢合同

技術諮詢合同是指科技人員作為受託人,運用自己的科學技術知識和科技手段,對委託人提出的特定技術專案進行可行性論證等活動,委託人支付諮詢費的合同。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諮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資料;接受受託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諮詢合同的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諮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諮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釋出。技術諮詢合同的受託人未按期提出諮詢報告或者提出的諮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按照受託人符合約定要求的諮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專案,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並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在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託人利用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受託人。委託人利用受託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寄存人的權利義務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但如果當事人對保管費探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並且未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宣告,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宣告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二)保管人的權利義務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餘外。如當事人約定了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如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釋出。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財通知寄存人。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一)倉儲合同的倉單

倉單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後給存貨人開具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包括下列事項:(1)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3)倉儲物的損耗標準;(4)儲存場所;(5)儲存期間;(6)倉儲費;(7)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8)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存貨人違反規定的,保管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人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人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後,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釋出。保管人對人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儲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一)委託人的權利義務

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委託人經受託人同意,可以在受託人之外委託第三人處理委託事務。因此給受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

  (二)受託人的權利義務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絡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宜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釋出。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

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因委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應當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因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採取必要措施。

  (三)委託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