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考試時間為2017年9月9日、10日。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必備考點,歡迎來學習!請各位考生持續關注yjbys網中級會計證欄目,我們將第一時間更新最新動態!
票據權利的行使
1.付款請求權
提示付款 | 提示期限 | 匯票 | 見票即付的 | 出票日起1個月 |
遠期的 | 到期日起10日 | |||
本票 | 出票日2個月 | |||
支票 | 出票日起10日 | |||
逾期提示 | 喪失對一般前手的追索權 | |||
付款人是否應當付款 | 票面存在形式瑕疵 | 瑕疵不影響持票人票據權利 | 應當付款 | |
持票人因該瑕疵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 拒絕付款 | |||
票面存在實質瑕疵 | 明知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 拒絕付款 | ||
不知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 善意付款有效 | |||
持票人善意且支付相當對價取得票據 | 應當付款 | |||
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 ||||
持票人無對價取得票據 | 拒絕付款 |
2.追索權
追索原因 |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 | ||
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 |||
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 |||
追索權的保全 | 未取得拒絕證明 | 只能向出票人、承兌人追索” | |
逾期提示承兌、逾期提示付款 | 向一般前手追索 | × | |
向出票人、承兌人(如果有) | √ | ||
追索權的行使期限 | 向出票人、承兌人追索 | 匯票、本票 | 自到期日/出票日起2年 |
支票 | 自出票日起6個月 | ||
向一般前手追索 | 首次追索 | 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 |
再追索 | 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 ||
追索物件 |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按照規定不承擔票據責任的'除外) | ||
追索金額 | 首次追索 | 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 |
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 |||
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 |||
再追索 | 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利息 | ||
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