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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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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一)種類

我國法的主要形式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及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

(二)制定機關與效力等級

(三)法的'衝突解決機制(2016年新增)

1.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即下位法與上位法衝突時,以上位法為據,不再適用下位法。

2.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3.新法優於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4.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而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裁決。

(2)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3)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5.同一位階的法規定不一致

(1)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不同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