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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帶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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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帶薪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

1.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能否休?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而非在該單位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不能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的情形

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怎麼休?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4)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2016年新增)

(1)試用期;

(2)服務期;

(3)保守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

【知識點練習】張某工作已滿15年,2014年上半年結婚,享受婚假15天;下半年父親去世,按公司規定享受喪假3天,同期因悲傷過度而生病請病假2個月,則張某2014年可以享受的帶薪年休假為()天。

A.0

B.5

C.10

D.15

【參考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