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財會職務>初級會計師>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行政複議

初級會計師 閱讀(5.03K)

導讀:堅持把簡單的事情做好就是不簡單,堅持把平凡的事情做好就是不平凡。所謂成功,就是在平凡中做出不平凡的堅持。以下是小編整理的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行政複議,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的排除事項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分決定”。(外部行為可議,內部行為不可議,但可以依據《公務員法》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行政機關並未行使行政權,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行政複議程式

1. 申請時間: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出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 申請方式: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書面也可“口頭”申請。(與仲裁區分,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協議的意思表示無效)。

(一)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依法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

勞動關係的特徵:

1.勞動關係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關係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2.勞動關係的內容具有較強的法定性。當事人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不得違反強制性規定,否則無效。

3.勞動者在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地位在發生變化。

(二)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國辦院校的教職工比照《公務員法》執行。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後勤人員:機關車隊、食堂、保潔等,都屬於這一項。

3.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