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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法的本質與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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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法的本質與特徵

  法的本質與特徵。

【內容導航】:

1.法的本質

2.法的特徵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一單元法律基礎的內容。

【知識點】:法的本質與特徵

1.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國家意志的體現,這是法的本質。

(1)法只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2)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3)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2.法的特徵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者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範,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是憑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國家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具有規範性。法是調解人們行為的一種社會規範,具有能為一般人提供一個行為模式、標準的屬性(概括性)。法的主要內容是由規定權利、義務的.條文構成的,法律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從而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進而影響社會關係,實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要求,維持社會秩序(利益導向性,簡稱利導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範,具有明確公開性和普遍約束性。法具有明確的內容,能使人們預知自己或者他人一定行為的法律後果(法的可預測性)。法具有普遍適用性,凡是在國家權力管轄和法律調整的範圍、期限內,對所有社會成員及其活動都普遍適用。

  法律事實

【內容導航】:

1.法律事件

2.法律行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一單元法律基礎的內容。

【知識點】:法律事實

1.法律事件

(1)自然現象(絕對事件):水災、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2)社會現象(相對事件):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

【解釋】自然災害可引起保險賠償關係的發生;人的死亡可引起婚姻關係、勞動合同關係的消滅,繼承關係的發生。

2.法律行為

(1)無論是合法行為,還是違法行為,二者均可引起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2)根據行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法律行為分為表示行為(如訂立合同)和非表示行為(如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

(3)單方法律行為,是指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如甲訂立遺囑);多方法律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甲乙訂立買賣合同、贈與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