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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勞動爭議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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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勞動爭議的解決

勞動爭議的解決

(一)什麼是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和解、勞動調解、勞動仲裁、勞動訴訟、投訴

1.和解、勞動調解、勞動仲裁——互相獨立

2.勞動仲裁、勞動訴訟——先裁後訴

3.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三)勞動調解程式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

3.支付令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4.進一步申請勞動仲裁

(1)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而非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四)勞動仲裁

1.勞動仲裁當事人的確定

(1)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2)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3)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4)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2.勞動仲裁的申請

(1)向誰申請?

①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政府決定設立,但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2)申請時效

①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②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③仲裁時效的中斷與中止 (3)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4)申請形式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但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3.勞動仲裁的基本制度

(1)公開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2)仲裁庭

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3)迴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迴避申請: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的。

4.勞動仲裁程式中的和解與調解

(1)和解。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

(2)調解。

①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而非“可以”)先行調解。

②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③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勞動仲裁裁決的一般規定

(1)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裁決書的簽名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3)勞動仲裁裁決的生效

當事人對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6.勞動仲裁的終局裁決

(1)適用情形

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②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2)能否進一步尋求救濟?——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勞動訴訟

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能否進一步尋求救濟?——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撤銷裁決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終局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①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③違反法定程式的;

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件時有索賄、徇私、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裁決。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後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

(1)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2)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