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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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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一)種類

我國法的主要形式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及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

【提示】我國不實行判例制度,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等不能作為法的形式。

(二)法的制定機關與效力等級

形式

制定機關

效力等級

憲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僅次於憲法

行政法規

國務院

僅次於憲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規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1)地位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得與它們相牴觸

(2)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規章

部門

規章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地位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得與它們相牴觸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內施行

地方政府規章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

(1)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

(2)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牴觸

【提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三)法律的制定與修改

制定

修改

效力

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有權對其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則相牴觸

同等效力層級

(僅次於憲法)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非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規章的權利義務設定權

1.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五)法的衝突解決機制

1.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即下位法與上位法衝突時,以上位法為據,不再適用下位法。

【解釋】在法的形式中,效力等級高的稱為上位法,效力等級低的稱為下位法。例如,法律是上位法,行政法規是下位法。

2.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解釋】《合同法》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3.新法優於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解釋】“營改增”的規定與“營業稅”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營改增”的規定。

4.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而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裁決。

(2)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3)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5.同一位階的法規定不一致(“兩個小男孩打架”)

(1)兩個鄰家的小男孩打架:年齡小的家長先出面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兩個堂兄弟打架:爺爺說了算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例題1·判斷題】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2016年)

【答案】√

【例題2·單選題】對下列規範性檔案所作的判斷中,不正確的是(  )。(2015年)

A.上海市人民政府釋出的《上海市旅館業管理辦法》屬於地方性法規

B.國務院釋出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屬於行政法規

C.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發布的《西藏自治區立法條例》屬於自治法規

D.財政部發布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屬於部門規章

【答案】A

【解析】選項A:屬於地方政府規章。

【例題3·單選題】下列法的形式中,效力層級最低的是(  )。(2014年)

A.法律

B.行政法規

C.地方性法規

D.憲法

【答案】C

【解析】效力層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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