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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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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

【提示1】

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主動承擔;

行政責任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法給予;

刑事責任則應由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給予;

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責任形式。

【提示2】 請注意仔細區分辨別:

違約金vs罰款vs罰金

違約金∈民事責任

罰款∈行政責任之行政處罰

罰金∈刑事責任附加刑的一種

返還財產vs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vs沒收財產

返還財產∈民事責任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責任之行政處罰

沒收財產∈刑事責任附加刑的一種

【提示3】 請記準刑期的具體規定:

管制→“323”<管制期限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得超過3年>

拘役→“161”<拘役期限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得超過1年>

有期徒刑→“615352025”<有期徒刑期限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數罪併罰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

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提示4】 請簡單瞭解“剝奪政治權利”:中所剝奪的.政治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