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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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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試用期

  試用期

1.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的期限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約定試用期的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用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結束後,不論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還是勞動合同續訂,用人單位不得與該勞動者再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終止後一段時間又招用該勞動者的,對該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5.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知識點練習·單選題】2013年4月,趙某應聘到甲公司工作,雙方口頭約定了一個月試用期,但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關於雙方勞動關係建立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公司應當與趙某補籤勞動合同,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自合同補籤之日起建立

B.趙某與甲公司未訂立勞動合同,雙方之間未建立勞動關係

C.趙某與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自趙某進入公司開始工作時建立

D.趙某與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自試用期滿時建立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