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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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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並不消滅,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2.訴訟時效期間的確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涉及: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20年

【提示】上述訴訟時效期間(1年、2年、20年),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也就是說,對在20年內始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訴訟保護。

【知識點練習】甲於2011年3月20日將小件包裹寄存乙處保管。3月22日,該包裹被盜。3月27日,甲取包裹時得知包裹被盜。甲要求乙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

A、2011年3月27日

B、2011年3月22日

C、2012年3月27日

D、2012年3月22日

【正確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