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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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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自己不會的題目,去看了別人的一會兒就會忘記,但如果是自己思考出來的,就會記得很牢。以下是yjbys網小編整理的關於,供大家備考。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表現: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外有規定的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1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身體)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質量)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金)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寄存)

3.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20年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行政複議範圍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範圍的.”可以行政複議。

需注意以下兩點:

1. 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但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的,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2. 可以“一併”申請附帶審查的僅限於各種“規定”,不包括國務院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