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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審判制度

初級會計師 閱讀(1.7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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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審判制度

  審判制度

【內容導航】:

1.合議制度

2.迴避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

4.兩審終審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三單元法律基礎的內容。

【知識點】: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1)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式、特別程式(選民資格案件及重大、疑難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2)二審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不包括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3)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經濟仲裁】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

2.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指參與某案件民事訴訟活動的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與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上述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3.公開審判制度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解釋】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2)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經濟仲裁】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4.兩審終審制度

(1)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否則,第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解釋】兩審終審制度的例外:(1)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簡易程式中的`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相關連結】經濟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執行

①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②“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