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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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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自 2016 年 10 月2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辦法全文,歡迎閱讀!

烏魯木齊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各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區(縣)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督促各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質監、房產、環保、城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相關管理工作。

片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社群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相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承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層級管理、 綜合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舉報和投訴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舉報和投訴,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八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依法落實各自安全責任,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

第九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取得施工許可證,並組織協調建設工程參建各方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並及時撥付給施工單位,同時監督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施工單位的同時, 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及措施, 並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統一協調和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相鄰建(構)築物、地下工程等建設工程的相關資料, 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工程實施爆破、 開挖、 切坡等施工,涉及既有建(構)築物或者地下管線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共同制定安全保護措施方案。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期間,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情況嚴重的,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 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整改,安全事故隱患未消除的,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繼續施工作業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對施工安全承擔勘察、設計責任,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根據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在勘察、設計檔案中註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對防範安全生產事故提出意見, 並在開工前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責,應當嚴格按照建築業安全作業規程、標準、施工方案和設計要求等相關規定進行施工,定期組織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和安全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管理。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分包單位負責分包範圍內的施工現場管理。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現場管理,建設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總承包單位應當簽訂施工現場三方安全管理協議, 明確各方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建立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授權委託專案負責人、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並簽署授權委託書。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專案負責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具體負責;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管理制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應當單獨建立使用臺賬,專項列支,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並組織實施;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結合現場實際情況進行編制,並按照規定程式進行稽核和論證。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 機械裝置、 施工機具及配件, 指定專人管理, 並按照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查、檢測、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檔案資料,保證裝置的效能完好。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總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理全面負責。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按照安全監理崗位責任分工對分管範圍或專業範圍的安全生產監理負責。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監理規劃應當有專門的安全監理內容。

對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單位還應當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