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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監理師註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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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裝置監理師註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裝置監理師註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註冊工作,加強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行為的行業自律,根據《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註冊裝置監理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或考核認定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根據裝置監理合同獨立執行裝置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實行註冊登記制度。未經註冊,任何人不得以註冊裝置監理師的名義執業。

第四條 註冊包括首次註冊、延續註冊和變更註冊。首次註冊、延續註冊有效期為3年。

第五條 全國裝置監理行業自律組織為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註冊管理機構,負責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工作,定期向社會發布註冊和登出註冊人員的名單,並負責對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經註冊管理機構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有關行業裝置監理自律組織或相關機構,作為註冊裝置監理師的註冊登記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行業內註冊裝置監理師的註冊登記工作及註冊管理機構委託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對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註冊登記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和指導。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註冊登記和管理工作應當接受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 註冊裝置監理師應當按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定期接受繼續教育,參加業務培訓,並接受定期的執業考核。

  第二章 申請註冊條件

第八條 申請首次註冊必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註冊裝置監理師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註冊裝置監理師崗位工作。

(四)經執業單位稽核同意。

第九條 申請延續註冊除具備首次註冊的條件外,還應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內容和學時,並在上一註冊期內執業考核合格。

第十條 申請變更註冊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裝置監理師註冊證在有效期內。

(二)變更註冊申請人與原註冊執業單位解除聘用關係,並被新的執業單位正式聘用在註冊裝置監理師崗位。

  第三章 註冊程式

第十一條 首次註冊的'申請、受理和批准程式:

(一)取得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者,應在取得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受聘執業單位所在地註冊登記機構或所屬行業註冊登記機構提出首次註冊申請,報送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申請首次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1.註冊申請表一式3份(附表1);

2.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及影印件(影印件2份,分別由註冊管理機構和註冊登記機構存入本人註冊檔案);

3.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原件及影印件(影印件2份,分別由註冊管理機構和註冊登記機構存入本人註冊檔案)。

(三)通過考核認定方式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須參加註冊管理機構組織的裝置監理理論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申請首次註冊。

(四)註冊登記機構應對申請人提交的註冊申請材料進行審驗,審驗後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材料完備無誤的,受理申請;

2.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或代理人需要補充或更正的材料全部內容。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或代理人當場補正,經稽核無誤,應當受理申請;不能當場補正的,不予受理,並退回所提交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條 延續註冊的申請、受理和批准程式:

(一)註冊裝置監理師註冊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在註冊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受聘執業單位所在地註冊登記機構或所屬行業註冊登記機構提出延續註冊申請,所提供的申請材料除首次註冊規定的內容外(不再需提供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的影印件,只出示原件即可),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一註冊期內接受規定內容和學時的繼續教育證明;

2.執業單位對申請人在上一註冊期內的業績考核意見。

(二)延續註冊辦理程式按首次註冊的程式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變更註冊的申請、受理和批准程式:

(一)註冊裝置監理師變更執業單位,本人應從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主動向變更後的執業單位所在地註冊登記機構或所屬行業註冊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二)申請變更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1.變更註冊申請表一式3份(跨省或行業變更註冊須一式4份,附表2);

2.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和原註冊證。

(三)變更註冊辦理程式按首次註冊的程式規定辦理,並收回原註冊證,存入本人註冊檔案。

第十四條 註冊登記機構對申請註冊人員情況,進行認真審驗後,將符合規定條件人員的申請材料和彙總表(附表3)及彙總表電子版,報註冊管理機構稽核批准。經稽核批准的,由註冊管理機構在申請表內相應意見欄內簽署意見並蓋章,制發統一印製的註冊證,向社會公佈人員名單,將辦結的相應申請表送交註冊登記機構存檔。辦理跨省或行業變更註冊的,註冊管理機構應將辦結的變更註冊申請表,送交原註冊登記機構1份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