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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流程

監理工程師 閱讀(2.53W)

註冊監理工程師證書要怎麼註冊呢?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流程,僅供參考!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流程

根據《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規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一、初始註冊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1、本人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監理工程師初始註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張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製作註冊執業證書使用)和相應電子文件 (電子文件通過網上報送給省級註冊管理機構);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影印件;

3、身份證件(身份證或軍官證、警官證等)影印件;

4、與聘用單位簽訂的有效聘用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參加社會保險的清單影印件(退休人員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證明影印件);

5、學歷或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影印件,與申請註冊專業相關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工作經歷和工程業績證明;

6、逾期初始註冊的,應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的影印件。

  二、變更註冊應提交的材料

1、本人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變更註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張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製作註冊執業證書使用)和相應電子文件 (電子文件通過網上報送給省級註冊管理機構);

2、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有效聘用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參加社會保險的清單影印件(退休人員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證明覆印件);

3、在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的,申請人應提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終止或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檔案影印件,或由勞動仲裁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仲裁檔案影印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單位的,還須提供滿足新聘用單位所在地相應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4、在註冊有效期內或有效期屆滿,變更註冊專業的,應提供與申請註冊專業相關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工作經歷和工程業績證明,以及滿足相應專業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5、在註冊有效期內,因所在聘用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在聘用單位名稱變更後30日內按變更註冊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並提供聘用單位新名稱的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延續註冊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監理工程師延續註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張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製作註冊執業證書使用)和相應電子文件 (電子文件通過網上報送給省級註冊管理機構);

2、與聘用單位簽訂的有效聘用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參加社會保險的清單影印件(退休人員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證明覆印件);

3、在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的影印件。

  四、登出註冊所需資料

按照《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要求,註冊監理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需要申請登出註冊的,須填寫並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監理工程師登出註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和相應電子文件(電子文件通過網上報送給省級註冊管理機構)。省級註冊管理機構發現註冊監理工程師有登出註冊情形的,須填寫並向建設部報送登出註冊申請表。

被依法登出註冊者,當具備初始註冊條件,並符合近三年的繼續教育要求後,可重新申請初始註冊。

  五、註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遺失破損補辦所需資料

因註冊執業證書、執業印章遺失、破損等原因,需補辦註冊執業證書或執業印章的,申請人須填寫並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執業印章遺失破損補辦申請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張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製作註冊執業證書使用)和相應電子文件 (電子文件通過網上報送給省級註冊管理機構)。對註冊執業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的,還須提供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宣告作廢的證明材料。

  一、註冊審批程式

(一)申請人填寫註冊申請表和相應電子文件,將申請註冊申報材料交聘用單位。

(二)聘用單位在註冊申請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後,將申請人的註冊申報材料和相應電子文件(電子文件通過網上報送給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註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級註冊管理機構)報送聘用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級註冊管理機構。

(三)省級註冊管理機構受理申請註冊申報材料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初審完畢。對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註冊的電子文件,省級註冊管理機構應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網站或中國工程建設資訊網,登入“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系統”,使用管理版進行受理、初審,形成《申請註冊監理工程師初始、延續、變更註冊初審意見彙總表》後上報。省級註冊管理機構應認真核對有關申報材料是否與原件相符,是否符合註冊條件,在註冊申請表上籤署初審意見,加蓋單位公章。省級註冊管理機構應在初審完畢後10日內,將申請註冊申報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建設部。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受建設部委託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和初審意見。

(四)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收到省級註冊管理機構上報的申報材料和初審意見後,對申請初始註冊的,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意見報建設部建築市場管理司。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準予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人員,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對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省級註冊管理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待補正材料或補辦手續後,按程式重新辦理。

(五)對申請初始註冊的,建設部建築市場管理司收到中國建設監理協會上報的審查意見後,將審查意見結果在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示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間之內。公示完畢後,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建設部自作出批准初始註冊決定之日起10日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網和中國工程建設資訊網公告審批結果。對準予初始註冊的人員,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

(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變更註冊的,申請人須先將書面申報材料交原聘用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級註冊管理機構,經審查同意蓋章後再將書面申報材料交新聘用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級註冊管理機構初審。

(七)各省級註冊管理機構負責收回延續註冊、變更註冊、登出註冊和遺失破損補辦未到註冊有效期的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註冊的由新聘用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級註冊管理機構負責收回註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交中國建設監理協會銷燬

  二、辦理程式及期限

(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範圍

1、定期受理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複審申請的初審,受理時間按建設部規定;

2、限期受理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變更申請;

3、以下情況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由廳政務辦理中心視窗(以下簡稱視窗)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並製作《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傳送申請人:

(2)不屬於本廳職權範圍的行政許可的。由視窗即時製作《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傳送申請人,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接收申請材料時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不予受理,給予警告。由視窗即時或者在5日內製作《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傳送申請人。工作時限:5天。

(二)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工作時限:5天(補正材料時間除外)

直接受理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複審的初審,按以下程式辦理:

1、更正材料。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由視窗向申請人指出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接收申請材料。對屬於本廳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視窗即時製作《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傳送申請人。

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視窗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3、補正材料通知。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申請,由視窗當場或者在5日內製作《建設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直接傳送申請人,中心自收齊符合法定形式的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工作時限:5天。

4、即時受理。經視窗工作人員初審、複查,對當場可以確定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申請,實行即時受理。即時製作《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傳送申請人。即時受理時,不傳送《建設行政許可申請許可材料接收憑證》。工作時限:當天。

5、限期受理。對不能即時決定是否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實行限期受理。中心在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製作《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或《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傳送申請人。工作時限:5天。

(三)審查、辦理行政許可。審查工作時限:20天。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複審的初審實行限期辦理,並按以下程式進行:

1、中心初審。中心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是否組織現場抽查或組織專家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工作時限:10天。

2、徵求建管處意見。建管處對中心提出的有關問題或其他涉及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的問題提出意見。工作時限:2天。

對於需要到現場核實的,經分管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天,中心製作《建設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傳送申請人,並說明延期理由。

對於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經分管領導批准,中心會同有關處室組織實施。中心製作《建設行政特別程式通知書》,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及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3、廳領導審定。由中心擬製准予或不準予行政許可的初審意見建議提交廳長(專題)辦公會議審議或分管廳領導審定,作出准予或不準予行政許可的初審意見決定。工作時限:3天。

4、網上公示。中心視窗於當日或次日對作出許可初審決定的申請事項在省建設廳網站(網址:)行政許可欄公示7天,供公眾監督、舉報。

5、初審意見上報建設部。工作時限:5天。

中心在廳作出行政許可的初審意見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核准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建設部。

(四)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變更的辦理

1、受理變更申請。工作時限:2天(補正材料時間除外)

受理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變更申請按原變更程式進行。

受理經市級主管部門稽核的變更申請,按以下程式進行:

⑴ 接收申請材料。視窗收到市級主管部門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即時製作《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傳送初審機關經辦人。

⑵ 即時受理。視窗審查經稽核後的申請材料,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變更申請,自收到市級主管部門稽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即時受理時,不傳送《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工作時限:當天。

⑶ 限期受理。視窗審查經稽核後的申請材料,認定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視窗在2日內製作《建設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直接傳送申請人,中心自收齊符合法定形式的補正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視窗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申請材料。工作時限:2天。

2、審查、辦理變更。工作時限:5天。

⑴ 即時辦理。工作時限:當天。

經視窗初審、複查,對可以即時辦理的變更申請,實行當場辦結。准予變更的,即時辦理變更手續;不予變更的,即時製作《不予變更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應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傳送申請人。

即時辦理時,不傳送《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⑵ 限期辦理。工作時限:5天。

對不能即時辦理的變更申請,在變更申請受理之日起5天內辦結。准予變更的,視窗辦理變更手續;不予變更的,視窗製作《不予變更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應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傳送申請人。對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變更名稱,中心須製作申請報告,向建設部申請辦理行政許可證件變更。工作時限: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