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註冊制度
1.考注結合原則
註冊安全工程師實行註冊登記制度。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登記才能以註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2.註冊管理機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註冊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受理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的初審機構。
(二)註冊工作的監督檢查
人事部和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對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三)申請註冊的條件、審查
1.申請註冊的條件
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2)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3)身體健康,能堅持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崗位或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工作。
(4)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2.註冊的審查
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後,需要註冊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當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初審合格後,統一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准予註冊的申請人,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證》。
3.註冊的有效期
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一般為2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持證者應到原註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再次註冊者,除符合《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四)註冊的'變更和登出
1.註冊的變更
註冊安全工程師在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機構的,須及時向註冊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2.註冊的登出
註冊安全工程師在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註冊管理機構辦理登出註冊:
(1)脫離安全工作崗位連續滿1年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3)受刑事處罰的。
(4)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5)同時在2個以上獨立法人單位執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