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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建造師法規徵求意見:二建或將全國範圍內執業

二級建造師 閱讀(2.4W)

導讀:近2017年7月2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釋出修訂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徵求意見函。與原《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相比,徵求意見函作了如下調整,具體內容請看如下資訊。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註冊建造師法規徵求意見:二建或將全國範圍內執業

  第三條:沒有建造師註冊證書不得擔任工程負責人,去除“執業印章”是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執業印章”退出歷史舞臺。

1、註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規定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註冊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擔任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專案技術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註冊證書的,不得擔任建設工程專案的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和專案技術負責人,不得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第十條、第十一條:註冊建造師證書有效期延長至5年,推行電子證書

2、註冊證書是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註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聘用合同不足5年的,以聘用合同截止日為有效期截止日。一級註冊建造師的註冊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3、註冊建造師證書推行電子證書。

4、首次註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註冊。

  第十三條:變更執業單位,重新註冊,有效期重新計算

5、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相關證書登出手續,並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註冊到新聘用單位,證書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二十條:明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承接專案規模

6、工程施工專案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註冊建造師擔任。一級註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專案負責人,二級註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專案負責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專案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

  第二十一條:二級建造師或將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執業

7、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人員,可在全國範圍內以二級註冊建造師名義執業。

  第二十四條:註冊建造師擔任施工專案負責人和專案技術負責人期間原則上不得更換。

8、註冊建造師擔任施工專案負責人和專案技術負責人期間原則上不得更換。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後更換施工專案負責人和專案技術負責人:

(一)發包方與註冊建造師受聘企業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發包方同意更換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必須更換的.。

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期間變更專案負責人和專案技術負責人的,企業應當於變更後5個工作日內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和有關部門備案。

這些調整,有利於註冊建造師的管理更加規範,不過現在僅僅是一封徵求意見函,實施具體日期還是未知。我們拭目以待。

其中,第二十一條,如果確定二級建造師可全國範圍內執業,那麼,給二級建造師考試帶來的可能是各省分數線統一,或許都是以60%的及格線為標準;可能二建的考試難度也會平均上升,加強綜合性與實踐性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