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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點建築工程:民用建築構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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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點建築工程:民用建築構造要求

  民用建築構造要求

(1)實行建築高度控制區內建築高度,應按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建築物和構築物最高點的高度計算。

(2)非實行建築高度控制區內建築高度:平屋頂應按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層或女兒牆頂點的高度計算;坡屋頂應按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屋簷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下列突出物不計入建築高度內:區域性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問等輔助用房佔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者,突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通訊設施和空調冷卻塔等。

(3)不允許突出道路和用地紅線的建築突出物:

地下建築及附屬設施包括:結構擋土牆、擋土樁、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

地上建築及附屬設施包括:門廊、連廊、陽臺、室外樓梯、臺階、坡道、花池、圍牆、散水明溝、地下室進排風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採光井等;

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築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在人行道路面上空:

①2.50m以上允許突出的凸窗、窗扇、窗罩、空凋機位。突出深度不應大於0.50m;

②2.50m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寬減1m,並不應大於3m;

③3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簷,突出寬度不應大於2m;

④5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簷,突出深度不宜大於3m。

2)在無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以上允許突出空調機位、窗罩,突出深度不應大於0.50m。

(4)建築物用房的室內淨高應符合專用建築設計規範的規定。室內淨高應按樓地面完成面至吊頂或樓板或樑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計算;當樓蓋、屋蓋的下懸構件或管道底面影響有效使用空問者。應按樓地面完成面至下懸構件下緣或管道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計算。地下室、區域性夾層、走道等有人員正常活動的最低處的淨高不應小於2m.

(5)地下室、半地下室作為主要用房使用時,應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並應符合下列要求:嚴禁將幼兒、老年人生活用房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居住建築中的居室不應佈置在地下室內;當佈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對採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採取措施;建築物內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不應設定在地下二層及以下;當設定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於10m。

(6)超高層民用建築,應設定避難層(間)。有人員正常活動的架空層及避難層的淨高不應低於2m。

(7)建築衛生裝置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洗臉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與側牆面淨距不宜小於0.55m;

②並列洗臉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間距不應小於0.70m;

③單側並列洗臉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對面牆的淨距不應小於1.25m;

④雙側並列洗臉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80m;

⑤浴盆長邊至對面牆面的淨距不應小於0.65m;無障礙盆浴間短邊淨寬度不應小於2m;

⑥並列小便器的中心距離不應小於0.65m;

(8)臺階與坡道設定應符合:公共建築室內外臺階踏步寬度不宜小於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於0.15m,並不宜小於0.10m,室內臺階踏步數不應少於2級;高差不足2級時,應按坡道設定。室內坡道坡度不宜大於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於l:10;供輪椅使用的坡道不應大於1:12,困難地段不應大於1:8;自行車推行坡道每段坡長不宜超過6m,坡度不宜大於1:5。

(9)陽臺、外廊、室內迴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定防護欄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欄杆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製作,並能承受荷載規範規定的水平荷載;臨空高度在24m以下時,欄杆高度不應低1.05m,臨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層住宅)時,欄杆高度不應低於l.10m;住宅、託兒所、幼兒園、中國小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杆必須採用防止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不應大於0.1lm。

(10)主要交通用的樓梯的梯段淨寬一般按每股人流寬為0.55+(0~0.15)m的人流股數確定;梯段改變方向時,平臺扶手處的最小寬度不應小於梯段淨寬,並不得小於1.20m;每個梯段的踏步一般不應超過l8級,亦不應少於3級;樓梯平臺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淨高不應小於2m.梯段淨高不宜小於2.20m;樓梯應至少於一側設扶手,梯段淨寬達三股人流時應兩側設扶手,達四股人流時應加設中間扶手。室內樓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緣線量起不宜小於0.90m,靠樓梯井一側水平扶手長度超過0.50m時,其高度不應小於1.05m;有兒童經常使用的樓梯,梯井淨寬大於0.20m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欄杆應採用不易攀登的構造,垂直杆件間的淨距不應大於0.11m。

(11)牆身防潮應符合下列要求:砌體牆應在室外地面以上,位於室內地面墊層處設定連續的水平防潮層;室內相鄰地面有高差時,應在高差處牆身側面加設防潮層;溼度大的房間的外牆或內牆內側應設防潮層;室內牆面有防水、防潮、防汙、防碰等要求時。應按使用要求設定牆裙。

(12)門窗與牆體應連線牢固,且滿足抗風壓、水密性、氣密性的要求,對不同材料的門窗選擇相應的密封材料。

(13)屋面面層均應採用不燃燒體材料,但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物的不燃燒體屋面的基層上可採用可燃卷材防水層;屋面排水應優先採用外排水;高層建築、多跨及集水面積較大的屋面應採用內排水。採用架空隔熱層的屋面,架空層不得堵塞;當其屋面寬度大於10m時,應設通風屋脊。

(14)民用建築不宜設定垃圾管道;如需要設定時,宜靠外牆獨立設定,其用材及構造應符合規範規定;管道井、煙道、通風道和垃圾管道應分別獨立設定,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統,並應用非燃燒體材料製作;煙道或通風道應伸出屋面,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於0.60m,且不得低於女兒牆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