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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初始註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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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初始註冊規定

  初始註冊條件:

(一)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所需資料:

(一)註冊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影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檔案;

(四)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但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受理程式:

對申請初始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應當在受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稽核完畢,並將稽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受理單位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准註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核發證書後30日內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責任:

違反《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專案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或者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檔案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拓展閱讀】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八項修訂內容

  關於《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的修訂說明

  一、修訂背景

2007年原建設部頒發的《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以下簡稱153號令),對於強化註冊建造師的管理,規範註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為,提高工程專案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隨著註冊建造師執業制度的發展,出現了虛假註冊、執業責任難落實、繼續教育工學矛盾突出等問題,現有部分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注冊建造師管理的需要。

尤其是,黨的十八大召開後,黨中央和國務院提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簡政放權,提高效率的要求。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擬將原由本級審批的一級建造師註冊審批工作下放至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許可主體、許可程式、監管主體方面進行調整,因此非常有必要對153號令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保留了153號令的基本構架和內容,重點做了如下修改:

(一)進一步簡政放權,將一級建造師註冊審批下放至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將現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審批的一級建造師的初始註冊、增項註冊、重新註冊和延續註冊等事項,交由省級註冊管理部門負責,由其組織審查、辦理公示、公告等事項。

為保證全國資料共享,規定要求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建造師的註冊情況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適應實際情況,調整註冊有效期,調整註冊建造師註冊專業數量要求,取消執業印章。

考慮到工程建設實際,將註冊有效期由3年調整為5年;為避免註冊建造師盲目增加專業,規定一個建造師只能同時申請註冊兩個專業。

鑑於建造執業印章在實際工作中使用較少,擬取消執業印章;同時,針對建造師掛靠問題,規定“一個註冊有效期內,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單位不得超2次。”

(三)為規範建設工程施工管理,調整註冊建造師的擔任專案負責人的專案範圍。

註冊建造師從建立之初的80餘萬人,已經發展至170餘萬人,基本能夠滿足現有工程建設的需要,且部分地區已經規定小型專案的專案負責人應由二級註冊建造師擔任,因此改變原來大中型專案必須由建造師擔任的要求,規定“未取得註冊證書的,不得擔任建設工程專案的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不得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四)調整了個人申報資格的材料要求和規定,增加了對社會保險的考核。

鑑於近年來註冊過程中,發現有部分建造師存在掛靠在其他單位,僅僅通過要求提供聘用合同難以發現此類問題。

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已經明確要求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建立統一的自然人、法人統一程式碼,因此,社保證明可以保證申請人與企業唯一勞動關係,在原申報材料的基礎上增加社會保險證明,可以有效的杜絕註冊建造師掛靠行為的發生。

(五)體現以人為本,調整了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要求。

簡化要求,不再在部令中明確選修課和必修課的劃分,同時減少了建造師一個註冊有效期內參加繼續教育每年平均學時數量。為強化建造師職業道德的要求,增加了每個註冊期內職業道德教育不少於10個學時的要求。

下一步,我部將針對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反映比較突出的工學矛盾、教材與實際脫節等問題進行調研,並對建造師繼續教育體制進行調整。

(六)建立誠信檔案,增加了執業登記的要求。

一是規定註冊審批部門應建立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同時明確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所包括的具體內容,包括的註冊建造師的基本情況、業績、獎懲情況、不良行為等內容;

二是增加“註冊建造師執業資訊實行登記制度”的制定,要求註冊建造師上報其執業資訊,便於主管部門及時掌握建造師執業動態,方便監管。

(七)強化資訊化建設,增加對註冊建造師管理系統的要求。

一是由於建造師註冊分散在各個省區市,但是執行地點並不僅僅侷限於本區域,因此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資訊化技術,建立註冊建造師的電子資訊檔案,及時記錄建造師的註冊、執業、獎懲等資訊,因此,在規定中增加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運用資訊化手段加強註冊建造師管理,建立註冊建造師的資訊資料庫,能夠及時記錄建造師的註冊、執業、處罰等資訊,並實現部門間資訊共享。

二是避免出現各自為政,資料孤島的問題,明確各個部門和管理系統之間的關係,實現資料資訊共享,規定了“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國統一的註冊建造師管理資訊系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註冊建造師資訊系統,並與全國統一的註冊建造師管理資訊系統實現資料互聯共享。”

(八)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增加了對層級監管的要求。

一是對註冊建造師義務中增加配合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內容;

二是明確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三是將偽造(“克隆”)證書列入註冊建造師禁止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