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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知識點: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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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法律體系是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科目的知識點。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建設工程法律體系的知識,歡迎閱讀。

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知識點: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一、法律部門

根據一定標準、原則所制定的同類法律規範的'總稱。

我國法律體系分為: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共七個法律部門。

【提示1】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財產關係的規範;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公司法、招標投標法。

【提示2】行政法包括: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許可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建築法。

  二、法的形式

名稱



法律形式



制定單位



憲法



憲法



全國人大



XX法



法律(民法通則除外)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XX條例



行政法規



國務院



XX規定、辦法、實施細則



部門規章



國務院各部委



XX地方XX條例



地方法規



地方人大及常委會



XX地XX規定、辦法、實施細則



地方規章



省級和較大的市級人民政府



  三、法的效力層級

憲法至上、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

  1.各掃門前雪:

(1)法律之間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2)行政法規之間新舊規定不一致,由國務院裁決;

(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2.家長負責制: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由國務院提出意見。

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