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法律體系是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科目的知識點。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建設工程法律體系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法律部門
根據一定標準、原則所制定的同類法律規範的'總稱。
我國法律體系分為: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共七個法律部門。
【提示1】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財產關係的規範;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公司法、招標投標法。
【提示2】行政法包括: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許可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建築法。
二、法的形式
名稱 | 法律形式 | 制定單位 |
憲法 | 憲法 | 全國人大 |
XX法 | 法律(民法通則除外)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
XX條例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XX規定、辦法、實施細則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各部委 |
XX地方XX條例 | 地方法規 | 地方人大及常委會 |
XX地XX規定、辦法、實施細則 | 地方規章 | 省級和較大的市級人民政府 |
三、法的效力層級
憲法至上、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
1.各掃門前雪:
(1)法律之間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2)行政法規之間新舊規定不一致,由國務院裁決;
(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2.家長負責制: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由國務院提出意見。
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