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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意見稿)有八大變化

一級建造師 閱讀(1.41W)

導讀: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就已執行10年的《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公開徵求修改意見,與原《規定》相比,內容有較大變化,具體內容請看如下資訊。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意見稿)有八大變化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就已執行10年的《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公開徵求修改意見,為了方便表述,我們將《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簡稱為《徵求意見稿》,將《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簡稱為原《規定》。《徵求意見稿》與原《規定》相比,具體表現在以下八個方面。

  點選檢視: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一、去除了“執業印章”是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執業印章”退出歷史舞臺。

二、註冊證書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三、《徵求意見稿》要求所有專案的專案負責人、專案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都必須為註冊建造師。註冊建造師的需求量將進一步增加。

《徵求意見稿》中將原《規定》由“大中型建設工程專案”修改為“建設工程專案”,去除“大中型”,即所有專案都需要註冊建造師證書執業;

《徵求意見稿》中將原《規定》由“專案負責人”擴大到“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和“專案技術負責人”都需要註冊建造師執業。

四、註冊條件要求。建造師首次註冊,《徵求意見稿》沒有提出“提供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關係有效證明”;而被記入不良行為的申請人,重新申請註冊的,《徵求意見稿》強調“自申請之日起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承接專案規模。工程施工專案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註冊建造師擔任。一級註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專案負責人,二級註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專案負責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專案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註冊建造師執業工程範圍和規模標準另行制定。

六、明確二級建造師全國執業。一級註冊建造師可在全國範圍內以一級註冊建造師名義執業。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人員,可在全國範圍內以二級註冊建造師名義執業。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定跨地區承攬工程專案執業准入條件。

七、繼續教育。註冊建造師應當按照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規劃,參加培訓機構或企業自行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註冊建造師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負責培訓的組織應當出具證明材料,並對證明的真實性負責。

八、註冊建造師證書推行電子證書,具體辦法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