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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知識點: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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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建設工程物權制度的知識,歡迎閱讀。

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知識點: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一、物權的種類

(一)所有權

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用益物權

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注意】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三)擔保物權

權利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區別】所有權是自己的物,用益物權是別人的物;擔保物權是自己、他人的物均可設立。

二、與土地相關的物權

(一)土地所有權

我國土地實行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城市市區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類,嚴格用途轉用。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1.概念

建設用地使用權只存在於國有土地上;

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別設立。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用出讓或劃撥兩種方式;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立後應申請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期限:住宅建設用地期限屆滿,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期限屆滿,依照法律規定。

(三)地役權

1.概念

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是用益物權。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2.地役權的變動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權轉讓時,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權轉讓時,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四: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

物權變動




不動產




登記主義,登記時設立。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不登記
【注意】合同生效與物權變動無關。




動產




交付主義,佔有或交付時設立。




物權保護




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常見保護方式:權利人請求確權;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險;修理、更換、重做或恢復原狀;損害賠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