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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及解聘員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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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招聘及解聘員工制度

1.1 為滿足公司發展戰略目標的需要,保障企業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及合理利用,規範公司招聘及解聘工作,特制訂本制度。

1.2 招聘原則:客觀公正、程式公開、公平競爭、擇優聘用。

1.3 適用範圍:集團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2 招聘

2.1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每年年初根據集團公司發展戰略和人力資源規劃擬定招聘計劃。

2.2 各用人單位制訂年度人員增補計劃和空缺崗位的崗位說明書,以專題報告的書面形式於每年1月31日前提交給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稽核彙總。

2.3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各部門的年度人員增補計劃編制集團公司年度員工招聘方案。招聘方案應包括擬招聘崗位、人數、條件、招聘形式、流程、考核辦法等內容。

2.4 集團公司年度員工招聘方案經集團公司經營班子會研究同意後,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實施。

2.5 各部門在年度人員增補計劃外提出臨時用人需求,必須將臨時用人需求以書面形式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2.6 集團公司因業務工作需要臨時引進緊缺人才,需經集團公司經營班子會研究同意,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招聘。

2.7 集團公司空缺崗位人員可從集團公司子公司符合條件的員工中調配或者對外公開招聘。

2.8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稽核應聘材料的原件,篩選符合條件的應聘人員參加面試,部分崗位的應聘人員須參加筆試,面試和筆試方案由人力資源部制定,經集團公司主要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

2.9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彙總應試人員的面試和筆試考核結果,招聘考核結果報集團公司總經理,由集團公司經營班子會研究是否聘用,擬聘用人選情況應按照程式在規定範圍內進行公開。

2.10 經面試、筆試考核合格的應聘人員,由集團公司、各子公司派專人帶領到指定醫院體檢。

2.12 體檢合格後,應聘人員提交在前單位離職的證明,以及計生等相關證明材料,材料經檢驗合格後,予以聘用。

3 聘用合同的簽訂

3.1 新入職的員工應在入職後一個月內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初次簽訂合同期為兩年。屬公司引進的緊缺人才,經雙方協商,合同期可適當延長。

3.2 員工在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且符合續簽條件的,簽訂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期滿符合續簽條件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3 員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 試用、轉正

4.1 根據新聘用人員學位、學歷、職稱以及工作經驗、企業專業人才緊缺性等不同情況,對於新參加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及新聘用的員工實行1~2個月的試用期。

4.2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新參加工作的大學本科及其以下學歷的畢業生,實行見習期一年(含試用期)。

5 聘用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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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聘用合同的終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合同終止:

a)本合同期限屆滿;

b)員工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c)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

5.2 聘用合同的解除

5.2.1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2.2 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a)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情形。

5.2.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團公司或子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a)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集團公司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由於不可抗力或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根據客觀變化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本項所稱重大變化主要指企業調整生產專案,機構調整、撤併等。

5.2.4 員工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必須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日)以書面的形式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部門領導同意後上報給總經理稽核批准。員工提出的申請批准後,必須在三十天內辦理好離職手續。申請離職員工手續尚未辦妥之前,其工作要求和標準、工資待遇不變。

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後,工資按出勤天數結算。

5.3 聘用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其他約定事項按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規定執行。

6 附 則

6.1 辦法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6.2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