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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招聘聘用解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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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為規範公司的人事勞資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人事招聘聘用解聘制度

2、適用範圍: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人事管理。

3、權責:行政人事部負責本制度的執行監督。

4、內容:

4.1、招聘標準

4.1.1、公司對招聘員工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者堅決不聘,無才無德者堅決不聘,有才無德者堅決不聘,真正做到任人唯賢,量才適用,按需錄用。

4.1.2、公司招聘員工的主要原則,公司有用人需求時,原則上從公司內部調配或選拔,無法從內部調配或選拔的, 從外部招聘。 4.2、招聘計劃

4.2.1、 各部門需添置人員,需由部門經理填寫"招聘申請表"(見附表)交至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根據公司有關組織結構規定及人事管理制度制定相應的招聘計劃,確定招聘的途徑、費用、形式等後,報總裁審批。

4.3、 招聘實施

招聘計劃經總裁批准後,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實施。(收集應聘人員資料、指定面試人員、安排面試時間、地點及確定面試結果)

4.4、 面試流程

面試應按照約定的時間進行。對不同的崗位,可以協調部門主管一同參與面試。行政人事部作為選拔人才的責任部門,在面試時要從以

下方面全方位瞭解應聘人員的情況:

(一)應聘人員以前的工作背景

(二)工作職責

(三)為履行職責所採取的具體方法

(四)實現的結果

將所瞭解的上述資訊與公司所招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進行對比,分析應聘人員是否符合公司的具體要求。選拔出最合適的人員予以錄用或安排複試。

對於未被錄用的應聘人員資料將由行政人事部負責錄入公司人才資訊庫並歸檔。

4.5、 錄用、報到

經總裁批准錄用人員,由人事行政部統一通知其報到時間及需攜帶材料等相關事項。並於報道當日安排其辦理相關入職手續。重要崗位和人員,行政人事中心或員工所在部門,應安排專人引領新員工,前往各部門進行介紹和熟悉,並在試用期輔導新員工儘快熟悉公司的內部情況、辦事程式、行為規範和工作方法等事項。

4.6、 轉正

4.6.1、試用期規定:試用過程是公司招聘人員的必要環節。自高層管理人員到一般工作人員無一免之。並堅持雙向選擇、優勝劣汰的原則。試用期為1-6個月,具體時間由所在部門商法務部確定,倘使部門主管認為有必要時,試用期可酌情延長,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4.6.2、試聘期滿應轉正或部門申請提前轉正的試聘人員,由部門經理將其轉正申請及試聘工作評價一起提前一週交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統一報總裁審批。

4.6.3、 經總裁批准轉正的員工,由行政人事部安排與總裁面談。

4.6.4、 聘用合同的規定:

一、凡經公司錄用的職員,公司將與每位職員簽署勞動合同書;

二、勞動合同書主要包括公司用工的權利和義務,職員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員工也可以其他方式與公司簽署勞務合同,方式及內容由雙方商定。

4.7、 解聘、辭職

4.7.1、 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員工;員工亦有辭職的自由,但必須按離職流程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員工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後,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4.7.2、 辭職:員工轉正後辭職必須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屬部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申請),部門經理在總裁批准後通知行政人事部。該人員按"員工離職流程表"順序辦理有關手續,由行政人事部監督辦理完所有手續後,該員工正式離職,其個人資料由行政人事部儲存一年。員工提出辭職後一個月內仍算公司職員,需照常上班,否則需向公司支付一個月工資總額作為補償金。凡未辦妥手續擅自離職者,公司按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4.7.3、 辭退:公司辭退轉正後的職員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公司闡明辭退理由。否則公司需向職員支付一個月工資總額

作為補償金。被辭退職員在收到辭退通知的一個月內,仍算公司職員,應照常上班,一個月後應立即辦手續離開公司。

5、附則

5.1、本辦法解釋權歸行政人事部。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他規定有與本辦法相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5.2、根據公司的發展狀況,行政人事部在徵詢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有權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人事招聘聘用解聘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司人力資源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管理,創新企業激勵機制、競爭機制和約束機制,優化公司培訓機制、降低人力資源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科學用人機制,培養和造就高素質的`員工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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