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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護士招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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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規範我院合同護士聘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聘用護士招聘制度

(二)適用範圍:我院合同護士招聘工作。

(三)招聘流程:

各科室根據用人需求情況,由護士長提交用人需求報告,經科主任簽字後,上報護理部;對新增加人員須經分管院長批准後,報人事科備案。護理部統一組織招聘工作。

招聘條件:

1、身體健康;

2、具有護理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3、應屆畢業生有畢業證書,並通過國家職業資格考試;

4、從外單位調入護士應當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並具備一定的護理工作經驗。

(三)護理部進行護理基礎知識與護理技術操作考核。

(四)護理部與用人相關科室對應聘護士進行面試。

(五)應聘護士提供體檢合格證明、各種證書原件及影印件一式兩份存檔。

(六)應聘護士試用合格後,由人事科與應聘護士本人簽署用工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待遇按醫院有關規定執行。

聘用護士招聘制度 [篇2]

1、 護理人員錄用採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全面考核、公正評價、平等競爭、雙向選擇、擇優聘任。

2、 堅持按需設崗、按崗計酬,同工同酬。

3、 聘用條件:

(1)具有正規護理專業院校大專及以上畢業文憑,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經註冊者;

(2)熱愛護理專業,遵紀守法、德才兼備、工作責任心強,經考核合格者,並自願到醫院從事護理工作;

(3)身體健康、五官端正,經體檢合格。

4、 聘用程式按勞動人事部門有關管理規定執行,雙方必須嚴格遵守。

5、 所有聘用護士在招聘時都必須通過護理部的面試、理論和操作考試。

6、 聘用期待遇、晉升、休假等按醫院人事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7、 解聘條件:

(1)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者;

(2)在聘期內年度考核不合格,經補考仍不合格者;

(3)不履行合同者;

(4)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者;

(5)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到其他單位工作者;

(6)連續曠工超過醫院人事部門規定的天數者;

(7)違反操作規程,發生醫療事故或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者;

(8)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者等。

人事科、護理部

聘用護士招聘制度 [篇3]

隨著醫院的發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聘用制護士已成為醫院護理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聘用制護士進行科學的管理已成為醫院人事、護理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為進一步加強對聘用制護士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一、聘用制護士的招聘

(一)招聘條件

1 、全國正規統招院校護理專業畢業生,並獲得中專及以上學歷。

2 、年齡在 18週歲至 30週歲之間。

3 、熱愛護理專業,品學兼優,工作責任心強,經考核合格。 4 、身體健康,五官端正,矯正視力在 1.0以上,身高 160cm以上,經體檢合格。

(二)招聘程式

1 、應聘人提交畢業證書、護士執業資格證書及註冊證書、個人簡歷和身份證。

2 、由人事科、護理部組織對應聘者進行考核、面試及筆試,在體檢合格的情況下,擇優錄取。

3 、填寫《申請聘用制護士基本情況登記表》,與考試成績、考核材料及體檢表一起報院長辦公會審批。

(三)聘用制護士的試用和聘用期限

1 、聘用制護士試用期為三個月,在試用期內,應先進行專業技術及職業道德的崗位培訓,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確認其聘用關係。

2 、聘用制護士經試用合格後,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每年聘用一次。聘用期滿後,根據本人德、能、勤、績、廉的考核情況決定續聘或終止聘用。

二、聘用期待遇

(一)聘用制護士在聘用期內與醫院正式員工享有同等的政治待遇。

(二)聘用制護士在聘用期內,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醫院可以參照有關規定聘任其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三)醫院按照有關規定為聘用制護士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 聘用制護士工資待遇

試用期具有護士執業證書稅前工資為 2000元 /月;具有護士執業證書,試用期滿後,中專畢業生基本工資為 670元 /月,專科畢業生基本工資為 700元 /月,本科畢業生基本工資為 730元 /月。以後每年按照基本工資的 5%比例增加,計入績效工資。聘用人員可以參照醫院在職人員享受職稱晉升政策,取得護師資格證書後,經醫院聘任,基本工資為 800元 /月;取得主管護師資格後,經醫院聘任,基本工資為 1000元 /月。科室獎金的發放同正式員工。(聘用期內工資稅前總額參照不低於建湖縣事業單位相應標準,如2017年中專護士3000元,大專3200元,本科3300元)。

(五)福利待遇

聘用制護士享受與醫院正式員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三、聘用制護士的培訓與管理

由護理部統一安排聘用制護士的培訓,並根據聘用制護士管理辦法進行統一管理。

四、人事科負責聘用制護士檔案的建立與管理。

五、本規定從檔案下發之日起實施。

本規定由人事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