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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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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站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以巡檢和抽檢相結合,以巡檢為主的方式進行。

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2、分站應根據國家、行業、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專案設計圖紙、受監工程的特點,參考施工組織設計,編制監督計劃(工作方案)。監督計劃要明確專案監督負責人、監督組人員和監督檢查內容和要求,經站長審批後實施。

3、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如下:

(1)檢查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包括各方主體及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資格。質保體系和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檢查質量技術資料是否齊全並符合規定。

(2)檢查工程的實物質量。按照質量監督計劃,對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其它專業工程的關鍵部位的工程和材料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檢測,對其它部位的工程和材料進行抽查。

4、每次監督檢查,監督人員必須做好監督檢查記錄。對檢查中發現需要整改的質量問題,監督工程師應根據問題的性質,簽發整改通知單,由責任單位限期整改,經監理檢查確認後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分站。

5、對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事故,分站應及時派人蔘與事故的調查處理,重大事故要在24小時內報告總站。事故的處理結果應及時報總站。

6、核查涉及結構安全、使用功能等關鍵部位的工程檢測制度的實施情況,對質量保證不充分的部位和材料,指定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試驗。驗收合格後,方可進入下道工序。

7、核查有見證取樣制度的落實情況。核查建設(監理)單位見證取樣員、施工單位的取、送樣員的持證上崗和現場對試塊、試件及材料見證取、送樣及試驗報告。

8、對監督計劃列為停檢點的專案,由施工單位書面通知專案監督人員到現場監督檢查。未通過監督檢查的專案,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9、對建設(監理)單位組織的工程中交和竣工驗收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組織形式、驗收程式、參驗人員的資格,抽查質量評定、質量保證檔案資料,參與實體質量檢查。

10、工程竣工驗收後15日內,監督工程師組織編寫監督報告,經站簽發後,辦理工程竣工備案手續。

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建立公司自我完善、自我改進機制,確保專案質量管理目標的實現,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公司管理體系檔案》及《工程專案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二級及以上新建、改建、擴建公路工程交通安全設施專案的質量監督檢查。

第三條 質量監督檢查是指公司派職能管理部門(工程經營部)負責監督檢查承建工程專案施工過程中對有關責任主體的質量管理行為、規範化施工情況以及工程實體質量情況進行的抽查活動(以下簡稱監督檢查)。

第四條 監督檢查的目的

1、發現和糾正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質量問題;

2、為綜合評價工程參建單位的工作提供客觀依據;

3、部分檢查資料作為工程質量鑑定的'依據。

第五條 監督檢查的依據

1、公路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

2、工程合同檔案;

3、其它有關行業強制性技術標準。

第六條 監督檢查實行監督責任人負責制

監督責任人是指公司委派對專案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的人或組織,應對監督檢查工作負責。

第七條 在工程專案開工前,監督責任人應根據受監專案工程特點和總體進度計劃,檢查完成後形成監督檢查工作臺帳。

監督檢查工作臺帳是每次監督檢查的時間、主要內容、存在問題、整改要求及整改效果的彙總記錄。

第二章 監督檢查內容

第八條 監督檢查內容包括工程專案質量管理行為、規範化施工、工程實體質量三個方面。

監督檢查的重點是檢查質量管理的薄弱環節。

質量管理行為檢查的主要內容:專案部合同履行情況、執行質量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情況、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和運轉情況,人員素質,工程自檢、抽檢資料等。

規範化施工檢查的主要內容:工程實施過程中關鍵部位、重要工序的規範化操作程度等。

工程實體質量檢查的主要內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工程實體的質量及已完工程的外觀質量等。

第九條 結合《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中所列的關鍵專案應進行重點抽查。各抽查專案的檢測數量應相對平衡,權值為3的抽查專案的抽查點數應不少於每次抽查總點數的15%。

第三章 監督檢查方式

第十條 對專案部的檢查,檢查頻次為每季度檢查一次。 監督檢查的方式分為全面檢查、專項檢查和巡視檢查三種。

全面檢查是通過巡視、查閱資料、對工程實體及原材料質量進行抽樣檢測試驗等措施檢查受監專案質量管理、規範化施工情況和工程實體質量,掌握全面質量狀況。

專項檢查是通過查閱資料和對工程實體質量抽樣檢測對受監專案某建設環節、特定工序或工程部位採取有針對性的深入檢查。專項檢查可分為對專案部履行合同情況、內業資料、、原材料、施工工藝、工序或部位的檢查。

巡視檢查是檢視施工現場,檢查規範化施工情況、工程外觀質量及質量管理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 全面檢查應至少提前3天通知受檢專案部。如有特殊要求,可不予通知。

第四章 監督檢查資料分析與反饋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完成後,應按抽查專案分項、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合同段整理資料,向分管經理反饋。

第十三條 抽查專案實測值評價標準嚴格按照《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結束後,應及時在工程現場反饋檢查結果,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議。在7日內以書面形式下發《現場稽核檢查單》、《不符合、糾正預防措施通知單》《質量、安全、環境檢查記錄》等相關檔案。

第十五條 工程經營部要求受監專案部對《質量、安全、環境檢查記錄》中指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和落實,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每次監督檢查完成後按專案單次檢查資料匯

進行彙總。並可定期將有關抽查資料彙總,作為分析動態質量狀況的依據。

第十七條 受監專案完工後,宜將部分監督檢查資料彙總、整理,作為工程質量鑑定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監督檢查資料管理

第十八條 工程經營部對每個受監專案應建立監督檢查檔案,工程開工後至竣工驗收前所有監督檢查資料由監督責任人負責收集、管理、保管。

監督檢查資料包括檢查計劃、檢查工作臺帳、檢查通知、檢查資料彙總表等資料和必要的聲像資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不適用於工程質量鑑定檢測。 第二十條 質量監督人員須廉潔自律,自覺遵守各項廉政規定,監督檢查中須堅持科學、公正的工作原則,保證資料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工程經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