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確保食品市場準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工商局負責全系統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工商分局負責轄區內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具體貫徹實施。
工商所在轄區內全面負責食品安全各項監督檢查任務的落實。
第三條 建立健全分工明確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責任制度。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牽頭,各職能部門分工負責。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實行部門負責制,一個監管環節或事項由一個職能部門負責:
(一)登記註冊部門負責把好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准入關,加強其登記管理工作;
(二)企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取締無照(證)經營和查處超照(證)經營食品行為;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負責食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查處食品質量違法案件,打擊製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市場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對糧食、豬肉等特種商品的監督檢查;
(五)公平交易部門負責查處食品不正當競爭;
(六)商標、廣告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商標及廣告違法工作;
(七)經濟檢查大(中)隊作為綜合執法和快速反應力量,負責配合各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八)其它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應行為的監管。
第五條 各工商分局要建立以工商所為主的監督檢查機制,組織其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檢查。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的重點物件是:
(一)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
(二)消費者、有關組織投訴、反映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
(三)突發事件涉及的食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監督檢查的其他食品。
第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檢查食品經營者的主體資格:
1、證照是否齊全;
2、是否非法出租出借證照;
3、是否超範圍經營。
(二)檢查所經銷的食品:
2、是否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3、是否為國家明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
(三)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包裝食品的包裝標識:
1、包裝食品是否有中文標明的食品名稱、生產廠家名稱和廠址;
2、包裝食品是否有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食品的淨含量及其標準方式;
3、根據食品的特點和食用要求,是否有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是否有食品的生產日期和安全食用日期(保質期、保鮮期、儲存期);
5、食用不當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是否有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語。
(四)經營者自制、分裝食品標識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裸裝食品是否在貨架顯著位置對其無法用標識體現的內容進行明示。
(五)檢查商標廣告:
1、商標是否假冒侵權;
2、是否冒充註冊商標;
3、食品廣告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內容。
(六)檢查《重點食品索證索票制度》落實情況:
1、進貨時是否索證索票並分類建檔;
2、是否有進貨檢驗和自身抽查記錄;
3、票證是否齊全、符合要求;
4、是否建立了進貨臺帳;
5、是否設立了商品質量聯絡員。
(七)檢查市場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的責任:
1、是否履行了對進場經營者資格審查義務;
2、經營場所內部質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第八條 工商所要加強經濟戶口的監管,對轄區內從事食品生產和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逐戶建立監管檔案和經濟戶口卡片,對註冊登記的基本情況、食品經營情況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逐一記載,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第九條 工商所要實行區域動態巡查,採取“網格化責任制監管”的監督檢查模式,將轄區劃分成若干“網格”,每一“網格”為一責任區,每一責任區設兩名以上幹部為責任人,加強巡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和糾正。
第十條 建立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度。
各分局、工商所主要負責人為本轄區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轄區內出現的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問題承擔責任。
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在相關環節或事項上因監督指導不力產生的食品安全問題,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各分局根據轄區實際,制定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並報市局備案。
食品監督檢查制度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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