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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服務質量跟蹤監督評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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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善本所服務質量體系、保障客戶利益、提高業務水平,經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實行。

律師服務質量跟蹤監督評查制度

一、評查方式

案件結案歸檔時,由律師業務稽核人對承辦案件的質量進行審查評定,評定級別暫分為合格、不合格。

二、評查的內容及各項內容的百分考核比

(一)律師辦案質量監督卡的反饋意見情況,佔30分。

(二)歸檔材料專案的齊全性情況,佔20分。

(三)案件承辦的總體思路、過程等情況,佔20分。

(四)歸檔材料中律師法律檔案的質量情況,佔30分。

(五)辦案質量投訴情況,扣10—20分。

三、評查定分

(一)律師辦案監督卡的反饋意見,滿意的得30分,不滿意的最高得分不超過10分;個別專案有意見的,得分應控制在20分左右,有發放未有反饋的,控制在15分左右。對不滿意的案件或有比較確定性意見的案件,應按客戶投訴規定進行專項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評分。

(二)其他專案,由律師業務稽核人員根據案卷總體情況評分。

四、跟蹤處理

(一)對質量不合格的案件應當視情況作全部或部分退費處理,對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視情況給予賠償。涉及退費或賠償的事宜參照退費和賠償的`規定執行。對質量不合格案件的承辦律師,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予以勸退。

(二)在質量合格案件中推薦5%——10%典型案例及優秀法律文書在律師事務所業務學習中作為學習案例。優秀法律文書可以作為律師事務所刊物的推薦文章。

(三)每年的2月份,由律師事務所內勤對上年度的歸檔案例進行案件質量跟蹤系統分析。

律師服務質量跟蹤監督評查制度 [篇2]

為了切實加強服務質量監督,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加強律師事務所、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聯絡與溝通,特制訂本制度。

一、律師服務質量反饋制度與收結案審批制度、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共同組成律師服務質量管理體系。

二、律師服務質量反饋包括以下內容:

1、建立律師服務質量監督卡,一案一卡,辦理委託手續時交給當事人,結案時由專人負責回收。2、顧問單位回訪。法律顧問單位合同期內,律師每月回訪;合同期滿時,本所負責人走訪並徵求意見。

三、辦案過程中,公檢法等部門有書面口頭建議或意見書的,由主任辦公會決定成立工作小組,經調查或調查處理後回覆有關部門。

四、當事人投訴的,由分管業務的副主任接待。承辦律師應當做出辦案過程的書面報告,並可以提出申辯。分管業務的副主任認為已調查清楚的投訴,應當提出自己的具體意見向主任或主任辦公會彙報,由主任或主任辦公會議作出決定。主任會議或主任辦公會議作出的決定,承辦律師必須執行。

五、當事人向本所以外的其他部門投訴的,調查處理程式按本制度第四條執行,處理結果應當上報有關部門。

六、承辦律師不服投訴處理決定,承辦律師及本所可以上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