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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績效考核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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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績效考核制度是很難制定的,但是有很多的法院都有制定一些法官績效考核的規定。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法官績效考核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官績效考核的內容有哪些
  法官績效考核的內容

對基層法官的績效考核評價是針對具體人從事的審判工作所反映出的思想,表現出的品行,顯現出的業績的檢查評判定位。目的在於選拔任用優秀人才,以便更好地完成審判工作任務,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司法目標。對法官的考核應當針對其應當具備的素質元素結合其所從事的工作事項進行評價。《法官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對法官的考核內容是:審判工作實績、思想品德、審判業務和法學理論水平、工作態度及審判作風。以上內容規定較為原則,在實際操作中不易把握,因此應適當加以細化,筆者認為重點考核內容應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政治素質。政治素質包含宗旨意識、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和循法意識。宗旨意識指應樹立堅定的政治觀念,立場堅定,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應具愛黨、愛國、愛審判職業的基本態度;大局意識是指服從憲法、法律,自覺接受黨的領導,人大政協的監督,以黨的事業,國家利益為重;服務意識是指具有社會正義感,舉止文明,儀表端莊,關注弱勢群體,“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像前澳大利亞大法官布倫南爵士講的“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而是為人民的法院”。循法意識是指將自己的判斷嚴格地限制在法律範圍內。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官更應是保守的、冷靜的、中立的。法官的政治素質理所當然包括職務外活動的自我約束。絕不能“受賄枉斷、曲法循情”,更要“嚴守分際、知所檢點”。

其次是業務素質。法官是特殊的職業者。其業務素質狀況當然應成為考核法官的主要內容。也就是指其所從事的司法工作質量與效率。具體講應為“十率指標”。“十率”指標是指“結案率、期限內審結率、訴訟調解率、執行和解率、當庭宣判率、上訴率、上(抗)訴案件發回改判率、文書質量合格率、案件質量合格率、息訴息訪率”等。結案率是考核法官個人的結案數量,包括執行案件執結率,這是硬指標。期限內審結率是指所承辦的案件都應在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結案,應杜絕違法超審限,減少申請延長審限,提高辦案效率。訴訟調解率是除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特別程式和缺席審判的案件外儘量注重調解,消除當事人間的矛盾,這樣有利於減少上訴、申訴上訪案件。執行和解率是指在執行環節中,從情、理、法入手,進一步做通各方當事人在執行內容、標的以及履行義務的方式上互相諒解,協商一致,消除矛盾、終結爭議。當庭宣判率是指能調則調、當判則判,不能搞久調不決、拖延訴訟。上訴率高低也是考核法官業務素質的重要內容,主要考核當事人對一審判決的認同度。上(抗)訴案件發回改判率是最能反映基層法官業務素質體現因素,主要考核一審辦案質量。法律文書合格率包含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決定書等所有法律公文的製作質量。案件合格率是指已結案件經案後評查,按照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指標所作的統計情況。息訴息訪率是指法官所承辦案件都應成為“精品案”、“鐵案”,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力爭做到勝敗皆服,定紛止爭,案結事了,防止涉法上訪、涉訴纏訪。結案率、期限內審結率、當庭宣判率、訴訟調解率、執行和解率反映的是法官辦案是否快捷、高效的問題,其它五率是展現法官是否嚴謹公正、正義的基本素養水平問題。

第三是職業技能素質。美國要求初審法院法官做到公開、及時、清晰、快捷、公正、可靠等。法官職業水準通過開庭審理展示,那麼庭審藝術、駕馭庭審能力、庭審效率和處理庭審中突發情況的應變技巧以及對庭審程式掌控程度就是其綜合素質體現。基中顯現的是法官本身的法學理論功底,法律適用能力,庭審節奏控制水平等司法技能水平。法官應具有專業精神,其涵括廣博的傳統智慧和創新文化,包括法官個體內在的法律知識和社會學識的深厚底蘊,強烈的社會責任感與適度的職業理性,也包括外在的健康生活方式與簡單的社會關係。當然道德品行、語言表達、人格魅力等也應包含其中。一個高水平的法官必然讓人們親歷或感受到司法正義和法律的威嚴。

第四是法官的創新意識和理論素養。客觀地講,因為立法者的有限性,語言等運用工具的侷限性與社會生活多樣性,必然在成文法律中留下印跡,產生諸如法律空白,法律間的衝突,法律意思的模糊,法律內容的滯後等。因此,我們說法官職業化要求其在遵守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原則、法定程式的基礎上辦好每一個案件,同時還應積極地從對法律的理解適用,在審判實踐基礎上不斷總結經驗,不斷提升自身的理論修養,認真探索新類形案件和疑難複雜案件中的最佳法律解決途徑,大膽地改革影響審判效率的訴訟環節,主動地對審判方式,辦案技能進行綜合探索。亦即“忠誠地遵守相關法律、程式規則和既定政策,又要能夠預見新情況,適應新變革”,所謂“見勝不過眾人之所知、非善之善者也”是說能有超前意識才算高明。此外,還應積極參加各類業務培訓,拓展自身學識學歷,提高法學水準和適用法律能力。

  法官績效考核的必要性

從本質上講,對基層法官的績效考核是法院內部審判管理的核心,其物件就是法官和審判。它有別於普通公共管理,在實踐中是一門獨立的學科。法院管理大體分為政務管理、審判管理、隊伍管理。在我國可以說是一個全新的領域,所以其發展空間相當廣泛,從事該問題的研究和實踐必定大有作為。

作為“法律降臨於塵世的使者”,在現代的司法實踐中運用法律手段,公平解決社會紛爭,通過其自身的思想活動和理性判斷把法律規定正確地運用於案件審理過程,必然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這既是法官特定職業的主要義務,也是接受實踐檢驗的主要內容。十分強調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的美國,早在1997年都已制定了“初審法院運作標準及評價體系”,規定了五類22項標準,68項考評指標,在“五好法院”的標準中有17項是涉及法官個人考評的內容。

可見,對法官的考核不是我行我素的。根據《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的立法精神,法官有其特定條件、特定職責、特定義務和特定的工作標準。所以對法官進行績效考核是審判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領導者的調查研究。社會在不斷進步,法律日趨完善。作為具體實施法律的審判活動是否符合司法理念,是否順應科學發展觀歷史潮流,也應通過對法官的績效考核得以評價;作為領導者所應具有的“愛才之心,識才之眼,用才之法,容才之量,育才之職”,也就是根據考核,才能有效地把握下屬德、才、能之狀況,才能因才而用,量才而任;知人才能善任,欲要善任,須先知人,知人之道,察言觀行意即考核是也。

建一流的隊伍,創一流的業績,需要實施嚴格的管理,其關鍵因素是對“人”的任用,嚴格科學的考核才是客觀有效的工作基礎。因此,對法官績效考核不是可有可無,可緊可鬆的事情,而是不可偏廢、常抓不懈的管理工作。關乎法院“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隨著法制建設不斷髮展,人民法院所面臨的任務不斷增加,對承擔佔全國案件審理89.7%和執行98.16%的基層法院來說,不加強管理就不能長久地激勵他們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和積極向上的工作熱情。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績效考核的這項工作直接關係到基層法院建設能否得到加強,關係到人民法院形象能否在廣大人民群眾心中樹立起來,關係到法院能否應對訴訟大量增加的巨大挑戰,關係到人民法院“公正與效率”這一永恆的工作主題能否得到實現。

  績效考核實施的條件

企業初創期

投入多,產出少,以人治為主,對企業經營業績評價的必要性未能體現。

企業成長期

經過了原始積累,擴張速度快,經營戰略目標得到確定,這時圍繞企業戰略目標,如何通過提高公司各部門工作效率保證目標實現的問題顯得非常必要且重要。此時企業績效考核被擺到重要位置上,得到應用並處於不斷完善狀態,可促進企業發展。

企業成熟期

發展速度減慢,企業進入最佳發展時期,績效考核經過了完善過程進入成熟狀態,有效地促進了企業發展。

企業衰退期

業務發展阻滯,組織需要變革,績效考核處於次要位置,其對企業的促進作用減弱,甚至停止。

企業更生期

通過產品技術、人力資源整合,企業進入新一輪的成長期,績效考核也會隨著企業變更及成長進入一個新的創新發展期。